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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子归一方但未过户,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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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子归一方但未过户,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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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另一方负担个人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提出的阻却执行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1、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债权人。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案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2、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并非法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但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申请的强制执行。

案件来源:张红英、万仁辉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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