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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吗?若有效,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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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吗?若有效,如何应对?
1个回答

问:我是某民企老板,企业主营业务是建材供销及建设工程施工(含土建、沥青摊铺等)。近几年来,我们的客户跟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越来越多地约定:若我们客户的甲方尚未就合同所涉项目支付对应款项的话,则客户对我司不负有付款义务;

待甲方付款后的某某期限内,客户凭我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支付对应款项。因我司很多时候是乙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协商空间本来就不大,虽然当时觉得该条款不妥,也只能先签。

只是希望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此类事情,但的确有个别客户以这样的理由来拒绝付款,我们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客户就是不付。

请问这样的条款合法有效吗?若有效,应如何应对,有何法律建议?

答:贵司所咨询的合同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我们的法律分析如下:

1、该条款不属于我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2、若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或者即便属于格式条款但无证据能证明该格式条款无效能适用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则一般法院不会否定该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3、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成熟及发达,各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彼此紧密相连、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的现实背景下,该条款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的,我们不能仅从“卖方”角度考虑问题,而应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付款义务人一般会以该条款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作为抗辩理由。我们处理过类似的诉讼案件及经调查研究的经验总结得出的经验是:若贵司已经履行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义务,则需由合同相对方举证证明存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客观事实,同时也要举证证明有积极向其甲方(付款义务人)主张权利。

若该合同相对方(贵司的甲方)只是口头抗辩而无实质证据提供,一般法官不会支持其抗辩理由,会依法判决其支付款项。若贵司的甲方为此举证的,则法官会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考虑,有判决支付款项的案例,也有支持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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