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民企老板,企业主营业务是建材供销及建设工程施工(含土建、沥青摊铺等)。近几年来,我们的客户跟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越来越多地约定:若我们客户的甲方尚未就合同所涉项目支付对应款项的话,则客户对我司不负有付款义务;
待甲方付款后的某某期限内,客户凭我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支付对应款项。因我司很多时候是乙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协商空间本来就不大,虽然当时觉得该条款不妥,也只能先签。
只是希望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此类事情,但的确有个别客户以这样的理由来拒绝付款,我们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客户就是不付。
请问这样的条款合法有效吗?若有效,应如何应对,有何法律建议?
答:贵司所咨询的合同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我们的法律分析如下:
1、该条款不属于我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2、若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或者即便属于格式条款但无证据能证明该格式条款无效能适用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则一般法院不会否定该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3、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成熟及发达,各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彼此紧密相连、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的现实背景下,该条款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的,我们不能仅从“卖方”角度考虑问题,而应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付款义务人一般会以该条款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作为抗辩理由。我们处理过类似的诉讼案件及经调查研究的经验总结得出的经验是:若贵司已经履行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义务,则需由合同相对方举证证明存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客观事实,同时也要举证证明有积极向其甲方(付款义务人)主张权利。
若该合同相对方(贵司的甲方)只是口头抗辩而无实质证据提供,一般法官不会支持其抗辩理由,会依法判决其支付款项。若贵司的甲方为此举证的,则法官会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考虑,有判决支付款项的案例,也有支持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案例。
承包人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确认延期事实,办理停工复工。重新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并提交监理和发包人确认,重新商定新的工期安排。发包人对于不可抗力事由导致的材料人工费用上涨予以补偿承包人。发生疫情期间,材料和人工费用成本涨幅较大,能否对原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增,区分以下情形:有约定调价条款 原施工合同中对发生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可调价格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调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施工合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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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会采取固价方式,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会因各种原因变更设计,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此时如何确定工程款呢。1、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则仍旧按约定结算工程款。2、如果增减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对计价标准达成一致,如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来结算。3、如果当
【指点迷津 柳暗花明 送人玫瑰 手有余香】张印富律师 北京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电话18910178175)打官司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实务中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 (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的工程材料来样及其他专项建筑实体工程进行检测。乙方根据有关规范和甲方的检测要求,予以科学、公正、准确、高效地进行检测,并按照客观的数据出具报告。为明确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需要注意: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承包方需要满
在工程施工中。因为安装工程的设备好的和一般的价格和质量等的差距比较大:在投标或确定合同时采用暂定价的形式。这种做法一般叫“甲定乙供”,尤其在安装工程的设备中,建设单位选定后确定价格,并且根据投标文件将品牌等写入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给出3个左右的品牌以供选择。一般来说。这类材料一般是装饰工程材料、地砖、智能化在总承包合同中,有,因此,空调,建设单位是可以指定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的。但为了施工单位有一定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挂靠”如何处理的前提,首先需要确定什么是“挂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行为为以下几种:(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
以下是对于装修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的回答一、消费者协会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首先向消协投诉,拨打消费者协会的12315热线寻求帮助。二、行业协会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的时候,投诉到装修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大部分行业协会都设有咨询投诉部门,开辟专用投诉电话。三、法律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还不属于专属管辖。r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r(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不一定是无效的,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在这个d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延期费用计算方法的,具体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第⑻款第②段规定:“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显然,这里“附加工作”就是指因工程延期造成合同期以外延长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的报酬即延期监理费。本文不涉及“增加工作量”方面的问题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
在工程施工中。因为安装工程的设备好的和一般的价格和质量等的差距比较大:在投标或确定合同时采用暂定价的形式。这种做法一般叫“甲定乙供”,尤其在安装工程的设备中,建设单位选定后确定价格,并且根据投标文件将品牌等写入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给出3个左右的品牌以供选择。一般来说。这类材料一般是装饰工程材料、地砖、智能化在总承包合同中,有,因此,空调,建设单位是可以指定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的。但为了施工单位有一定的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