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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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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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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浅析

一、何为“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又称“业主支付前提条款”,如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为了避免因发包人迟延付款导致其向分包人迟延付款,与分包人约定,将发包人付款作为其向分包人付款的前提条件,只有待发包人付款后,总承包人才向分包人分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不同经营模式下“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因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行业内部存在多种经营模式,这些经营模式有的合法,有的不合法。不合法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类型:一是挂靠,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

二是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三是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四是承包人违法分包。那么,在不同经营模式下,法院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一)合法经营模式下,“背靠背”条款通常认定为有效条款。

在经营模式合法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在此情况下,实务中,大部分法院的观点认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认可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且有部分法院将该条款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且结合建筑市场处于绝对买方市场,业主为大的特性,以及业主拖欠工程价款现象日趋普遍的市场环境。基于“上流有水,下流才能有水”的观点,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有利于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符合市场特性,具有合理性。

故在经营模式合法的情况下,法院普遍认为该条款合法有效。

相关案例:(2014)济民五终字第182号;(2014)三民终字第199号。

(二)违法经营模式下,“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可能存在不予支持的风险。

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的理论观点是基于“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而获利”观点,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因此,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应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前提条款作为结算依据。

认为“背靠背”条款无效的理论观点是基于建设工程无效,其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自然无效。虽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最高院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条款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主要是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不包括支付条件的约定。

相关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三、“背靠背”条款抗辩的限制

考虑到实践过程中,存在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对承包人主张“背靠背”条款抗辩权设置一定限制,即承包人主张发包人实际付款晚于约定付款时间的,需对其余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承包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付款条件视为已经成就。

另,如果承包人存在拖延结算、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于发包人就工程款另行达成延期付款约定的,将视为承包人存在恶意,基于《民法典》总则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组织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推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相关案例:(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38号

四、结语

因现行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背靠背”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存在一定观点差异,实务中,可以参考相关权威判例,及最高院或各地高院出台的相关意见或通知予以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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