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4条与《民法典》第403、404、405条共同构成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规范群,对法典未尽事宜进行规定。
在推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环境下,表现出对未登记抵押权与一般债权平等保护的趋势,在特别领域突破物权优先债权的一般原则,贯彻抵押登记制度以消除隐形担保。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4条,对善意第三人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4种类型: 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已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人,抵押人破产时的债权人。
前两种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一是以已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二是不知也不应知存在抵押合同;
后两种则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突破: 对于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动产抵押,能够去办理抵押登记的还是去办理登记的好,在出现后两种情形时,根据现行法律,已经跟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无异。
自然资发[20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
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去哪里申请办理农村不动产证?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农村不动产确权办证问题农民群众关注度高,近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梳理了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答疑释惑、解读回应。1、 哪些文件对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提出过明确要求?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19年9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
基本案情2014年5月8日,原告南溪农商行作为贷款人,被告邓兴才作为借款人,被告鑫宇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邓兴才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鑫宇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溪镇广福街江临天下5-1-16-×号住房。邓兴才以购买的上述预购商品房屋为本案借款作抵押,并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原告为预告登记权利人,邓兴才为预告登记义务人,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关事实已经前一诉讼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当事人对此无需举证。在该判决经合法程序撤销之前,其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对该事实不应再出现新的认定。 第二种观点: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非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
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在于物体的属性不同、抵押生效要求不同。其抵押权一般是在抵押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设立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 一、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 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在于: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体; 2.不动产是指固定或移动会影响其经济用途的物品。
一、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效力和普通债权相同吗1、不动产抵押后未登记的,效力和普通债权不相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虽然以登记为必要,订立抵押合同后如果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是如果抵押合同是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1、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什么?答: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2、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哪些动产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陈某荣陆续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103.5万元。2011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2年4月20日还款。 同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协议》,被告以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 2011年4月21日,原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四百零四条的修订内容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一、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规则。1、法律意义上的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规则为: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是强制性规定,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效力。3)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您好,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就能善意取得。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所以可以对抗,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第三人就有可能是善意的,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的意思: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车辆抵押标记显示抵押就是这个车就已经抵押的了,未抵押就是这个车没有受到抵押,如果是全款买车就不会显示这个以抵押标记了。车辆抵押登记就是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个人或其他机构组织时,应当去该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过程,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公示出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类型1、房产证只留有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对房屋产权来源也没有记载。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3、1986年房屋登记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如姓名登记为乳名、同音字、错别字等。4、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面积。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模糊、不规范。6、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一人拥有多套房屋。如因封建家长制的影响,一个家庭中包括成年子女的
通常情况下,小股东特别担心的事情是大股东借助自己的优势地位让公司为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终伤及自身利益。 法院对此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更加普遍的情况并不是公司法特别在意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而是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撤销抵押登记的程序主要是:1、还完贷款之后,带上身份证、还月供的卡、银行借款合同等开具还清贷款的证明;2、到房管局提交申请,审核后房产局会在房产证上盖章,撤销抵押登记;3、如果曾办理过担保手续,还需要到担保公司去办理撤销担保手续,然后才能到房管局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
一,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3,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土地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这样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 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办理登记。根据《查冻扣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2. 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法院未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不影响查封、冻结行为生效。根据《查扣冻规定》第
动产抵押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具体如下:1、自2021年1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2、市场监督部门不再受理动产抵押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当事人需要办理相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3、当事人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