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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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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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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在于物体的属性不同、抵押生效要求不同。其抵押权一般是在抵押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设立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

  一、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   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在于: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体;

  2.不动产是指固定或移动会影响其经济用途的物品。

  由于物体的属性不同,抵押生效要求也不同。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二、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一般自该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提醒您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动产和不动产可以抵押的范围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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