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一文读懂!
“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失信”和“限高”确实是执行阶段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他们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威力相当、难分彼此;
也有人认为他们是根本不熟的“过路人”,二者的适用条件、限制内容等各不相同,没什么必然联系。
“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当然不是。“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
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七、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
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没关系,我们用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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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而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由此可见,要区别"失信"和"限高"主要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而被限高的,则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
(一)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
(一)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所针对的对象差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需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现在是强制执行阶段,您属于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法院执行措施中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联系与区别: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2、“限制高消费”,是指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
有可能会被相关机关知道你的信息,采取抓捕行动。
1、去法院查一下,有没有涉及其他的执行案件;2、很有可能是法院的系统跟银行这边看到的会有延时,或者是其他系统问题,建议写申请书去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法院再解除一次,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可以请律师,也可以自己写,最好是有凭证证明已履行完毕,这样可能会更快的解决;3、联系一下申请方,让申请方向法院申请解除。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还是可以坐动车二等座的,不过要是G开头的动车组的二等座,那是不可以坐的,其他动车二等座是可以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导读: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限制高消费是指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
专业分析:1、法律依据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2、被列入的途径不同;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相信很多人,包括很多学法律的人,都弄不明白现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黑名单”到底有啥不同,很多人都觉得这两个惩罚措施是一回事,其实不然,虽然效果上差不多,确是两种不同的惩治手段,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两种惩罚措施。 首先明确三点,第一不管是限制高消费还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手段,对其他人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惩罚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第二只能在案
失信被执行人不还钱会被禁止高消费和乘坐交通工具不被允许等问题,如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不还钱会被禁止的具体事项:(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建议向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如果已经履行完毕,限制高消费是会取消的。
失信被执行人与限高消费人有区别吗1、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列入失信名单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时间先后不同;强制执行程序先于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法律后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
失信人是不可以购买高铁票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就不能够自己买到飞机高铁票了。如果可以购买,会有高消费记录信息,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尽快还清,消除失信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
如果已经限制高消费限制坐高铁,属于规避执行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这样将会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限制高消费可以坐火车,但是不能坐软卧,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
公司法人代表出事,一般对子女没什么影响。公司法人代表出事影响的只是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如果子女并没有对其资源进行占用,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如果占用了的话,需要交出来
你好,一般是不可以的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