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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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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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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措施中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联系与区别: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限制高消费”,是指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首先,相比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门槛”要求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其次,在细节方面,两种执行措施在“对象”、“适用条件”、“措施的内容”、“期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此不再详细赘述。

最后,摘录以下重要法律规定,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的规定:

16、……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17、……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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