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关事实已经前一诉讼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当事人对此无需举证。在该判决经合法程序撤销之前,其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对该事实不应再出现新的认定。
第二种观点: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非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
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4条与《民法典》第403、404、405条共同构成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规范群,对法典未尽事宜进行规定。在推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环境下,表现出对未登记抵押权与一般债权平等保护的趋势,在特别领域突破物权优先债权的一般原则,贯彻抵押登记制度以消除隐形担保。《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担保制度司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除非后诉中的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并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否则法院将对已确认事实直接予以认定。对此规定,学界认为其即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条款。首先,关于预决效力条款的性质,其并非既判力的直接规定,应将其理解为与既判力相联系却又在此概念之外,是一个重要的有关生效裁判对于后诉可能发挥若干不同
最高法:生效判决文书中裁判理由不构成“已被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院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六)项、(四)。笔者认为,不宜在本案裁判文书中直接对其进行论证、(三),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就应作出不同处理,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质证而直接对“事实”予以认定,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对虽发现错误但尚未提起再审的案件、(五)。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那么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按《规定》要求重新确定举证范围和举证期限,综合全案
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及法律上事实及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一是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二是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无疑点;三是该录音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点尤其重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下定论,应当有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互相印证
你好,已经生效判决的发现对方有虚假陈述作伪证。可以向法官提出告对方虚假诉讼
您好,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
您好,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各种行政确认:公安管理中的确认;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民政管理中的确认;劳动管理中的确认等
你好,如果对于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法院没有及时查清或者没有采纳这部分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您可以提起上诉,不过您的这种情形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修理费)进行估价。
可以是裁判文书中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法院并不是只以证据为准,也不是只以事实为准,而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死亡证明由下列的单位开具: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
失信惩戒对于一个资不抵债的诚实债务人来说,几乎毫无意义,而且还是雪上加霜。为什么这么讲呢?时光回到10年前,债务人A某,因为企业经营亏损,被几个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总负债额有200多万。债务人A某没有自有房产,租房生活,老婆没有固定工作,以打零工过日子。也就是说,他的企业一旦停止运营后,就完全失去了生存基础。几个起诉到法院后,开了庭。债务人A某输了官司,无法履行给付。案子很快到执行庭。第一年,债主还
怎么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生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本院认为”的内容,可以做为令一场诉讼的证据吗?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公民
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案情介绍原告吴某诉被告万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4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率2%,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给原告,并且根据还款计划书还款100万元,现仍欠328.5万元及利息未还。被告提出反诉称,还款计划书出具之前已通过银行转账六笔,不仅全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