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不承认背靠背条款构成附条件的付款时间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施工协议书》中“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资金全部拨入发包人(申请人)账户后,发包人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支付给承包人(被申请人)”约定的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这一约定的本质,是总承包人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的商业风险转嫁给分承包人。故原审判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建设单位是否向中石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拨付款项并不影响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石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关于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不明,虽然理由未必允当,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故对申请人中石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施工协议书》中的付款约定合法有效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2.最高法院认可付款时间节点仅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可要求随时履行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
履行期限只是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若视之为附条件,可能产生两种后果:条件成就时,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须履行付款义务;
条件不成就时,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永远免责,不需负担付款义务,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体权利消灭。反之,若视为履行期限,只产生一种后果,那就是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当然负有付款义务,只是履行时间早晚的问题。
本案中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协助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到账的义务并不决定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其付款的义务是否生效,因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双方对应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已达成一致并且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实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也就是说,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于剩余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是必然的,只是何时付款而已。因此,会议纪要中关于“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的约定不是工程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而是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
因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或准备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故本案中所约定的“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是一个不明确的时间概念,属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鉴于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坚持认为其付款义务并未产生,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不可能就履行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又因涉案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且交付使用,而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亦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故依照编号为YJ-20130629-2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第一次付款节点等同于住宅部分第一次付款节点”的约定仍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因为客观上第一次付款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故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向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00万元。”
3.最高法院认为,付款时间节点届期受到发包方控制,发包方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违背诚信原则
4.湖北省高院以承包方对付款时间节点未届至无过错要求发包方付款
5.宁波中院认为背靠背条款下发包人怠于向业主主张权利,客观阻却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被告在案外人长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并未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客观上阻却了付款条件的成就,且又以案外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原告工程款,有违诚实信用。
故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6.黑龙江省高院认为背靠背条款下业主拖延付款,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早已届至的,可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黑龙江省高院在《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某土方挖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黑民申4666号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春市某土方挖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当指挥部拨付给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达到95%之后,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拨付给伊春市某土方挖运有限公司相应工程款到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至质保期满;
指挥部拨付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到100%时,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伊春市某土方挖运有限公司5%质量保证金。
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春市某土方挖运有限公司虽就案涉工程款如何给付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工程质保期已过,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并已执行完毕,且至今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无法确认给付案涉工程款的具体时间,故原审判决庆东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交付之日起即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的填写方式是表头填写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再按照各列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各行的要求进行填写,申报时间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下: 1.说明 2.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区别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没有实际付出过劳动的,按照对价原则,用人单位通常没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分公司税务登记网上办理流程需要登录所在地区的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企业纳税人经营信息,最后税局核定后会显示登记成功。分公司税务登记时间是领取营业执照的三十天之内。 一、分公司税务登记网上办理流程 分公司税务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具体操作如下: 1.在电脑上打开所在地区的电子税务局网站。可以点击此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页面,鼠标点击地图上你所在省份,即可打开所在地区的电子税务局。 2.登录电
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背靠背”合作模式由于减少中间方风险等特性,已经被运用于各行各业的各类合同中。由于我国对“背靠背”合同条款效力,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认定并不统一。本文将在分析“背靠背”条款的定义及性质的基础上,提出“背靠背”条款设计建议。今天小编将为您讲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ld
【法院观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充分考虑其明显迟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导致上诉人受到的相关经济损失,明显不当,严重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被征收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产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本案中,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单方面决定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上诉人补偿,剥夺了上诉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给予补偿的权利,亦属不当。综上,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风险防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总承包方为了转移发包人无法及时付款的风险,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常将主合同中相关付款条件、责任义务通过“传导条款”转移给分包方,约定在承包方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项后支付给分包方。此种“传导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建设工程领域的“背靠背条款”即以发包人(或业主、建设单位,以下皆称发包人)付款作为总承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发包人不付款,总承包
一、买卖合同背靠背付款条款,系附生效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收到案外人付款后,再行向买方付款,该约定中卖方收到货物后的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不存在付款条件不成就就无需履行的问题,故该约定系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该期限以案外人的付款行为为生效条件,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生效期限应当视为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应当以商业上付款的合理预期时间作为标准,合理确定付款时间。 背靠背条款在商业合同中较为
一、背靠背条款怎么认定法律效力1、背靠背条款约定无效,因此也就无法认定其法律效力。2、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和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背靠背条款的目的一般就是转嫁自身的风险。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实务建议“背靠背”合作模式由于减少中间方风险等特性,已经被运用于各行各业的各类合同中。由于我国对“背靠背”合同条款效力,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认定并不统一。本文将在分析“背靠背”条款的定义及性质的基础上,提出“背靠背”条款设计建议。一、“背靠背”条款的概念及性质“背靠背”条款,非专门的法律概念,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其与第三人合同中获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定时工时制,月休6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合法。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可以经劳动部门批准,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不定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 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商为转移风险负担,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常将主合同中相关合同条件、工作范围、规范、责任与义务等合同义务通过“传导条款”转移给分包商,此种“传导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包括合同变更、终止、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等内容,实务中常见的是工程款支付背靠背条款,即以业主付款作为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的前提条件,业主不付款总承包商即不付款。
窗体顶端刑事案件各阶段时间节点一、侦查阶段1拘留(公安侦查的30+7天,检察院自侦14+3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一、票据法第25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是一种即期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是签发日不确定,但到期日确定的汇票。是一种定期的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票面明确记载了汇票到期时间(支付时间),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例如:汇票到期日2020年3月15日。持票人可以在3月15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
“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一般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与相对人约定,以其在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履行本合同付款义务的前提的条款。该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十分常见,通常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总承包人再按约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未付款,总承包人即以该条款暂时阻却分包人的付款请求权。“背靠背”条款还存在于再分
招标流程时间节点是怎样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霸王条款-背靠背条款有效吗?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个案例。案外人丁为房屋的开发商,甲乙为合同相对方,为房屋中介公司。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将具有购买房屋意向的客户,通过甲方平台推荐给丁,当促成房屋销售后,甲乙共享收益。其中对于甲乙双方的合作费用及支付条件约定为:当房屋开发商丁向甲支付成交的服务费后,甲乙双方经过业绩的盖章确认,发票的移交,甲方才会将合作费支付给乙方。当乙方成功促成交易后,
一、何为“背靠背”条款所谓“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设置的,旨在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的约定。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例如: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将结算金额发票开齐交付给乙公司,且在乙公司收到业主方(甲公司)支付的价款后,向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此约定即为“背靠背”的条款
律师观点分析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商为转移风险负担,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常将主合同中相关合同条件、工作范围、规范、责任与义务等合同义务通过“传导条款”转移给分包商,此种“传导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包括合同变更、终止、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等内容,实务中常见的是工程款支付背靠背条款,即以业主付款作为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的前提条件,业主不付款总承包商即不付款。鉴于实践中因背靠背支付条款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