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人们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就存在着邀约邀请和邀约两种界定,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邀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
③邀约邀请人不需要受邀约邀请的约束。而邀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②邀约的内容明确具体,经受邀约人同意邀约人就要受该邀约的约束。
因此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不同的界定结果将导致开发商对虚假广告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属于邀约邀请性质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由此可见,商品房销售广告原则上是邀约邀请,邀约邀请的内容是模糊的,不具体的,不是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所作的允诺不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
例如,开发商打出这样的广告:“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这样的广告宣传由于不具有具体明确性,不是邀约,而是邀约邀请。
即使开发商最后提供的商品房环境不优美,交通不便利,开发商也不需要为虚假广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属于邀约性质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合同法》第15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具体什么样的商业广告才能视为要约呢?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第一,内容具体明确。
第二,表示经受邀约人同意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商业广告是邀约。另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一条,认定商品房销售广告是邀约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出卖人对房屋和相关设施所做的允诺必须具体明确。
这里的说明和允诺就是出卖人对商品房所作的任何一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例如:本文开篇所引述的案例中,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说小区有3000多平方米的中心花园,这样的说明和允诺就是具体明确的。
当然对于一些不涉及数据的允诺和说明,何为具体,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这就有可能造成不同的法院对相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二,该说明和允诺针对的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这里强调允诺和说明针对的对象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实质性重要内容,即房屋和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是指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停车场等。第三,该允诺和说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房屋价格”究竟有多大影响才是“重大影响”?《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缺乏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例如,有人认为重大影响是指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而有人认为,对订立合同时间的影响也是重大影响。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要物性、单向性、补偿性、预防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
“借名买车”是近年来新兴的产物。随着对我国对机动车管理和控制越来越严格,以及机动车限购政策的执行,购车指标成为紧俏资源。如今“屡摇不中”的人们又有了新的策略,那就是“借名买车”。借名买车,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机动车或者说买购车的指标,实际自己出资购买并使用机动车的行为。然而近年来随着借名买车现象的火热,有关借名买车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很多人不假思索地把并不需要的购车指标卖给甚至是赠送给他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从法条可以解读,商品房预售广告需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得出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的证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
在进行合同货款结算的时候,企业每当找客户进行结货款时,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这种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很普遍。而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例有很多,在诉讼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利用法律空子,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达到赖掉货款的目的。因此,为使企业成功规避风险,特对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火灾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明确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不明确的,通常表述为排除XX,不排除XX原因等。这并不意味着火灾案件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及责任范围问题。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上来看,由于火灾事故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明确认定起火原因。实务中,需要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火灾事故现场照片、火灾事故
引言 当下很多家长都热衷购买学区房,也经常看到开发商宣传的学区与实际学区不符而引起家长维权的报道。实践中,开发商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其所销售楼盘的质量、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宣传,而有些宣传又存在名不副实的情况。 对于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专门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合同效力做了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
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关于保证金的性质,有人认为其实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或违约定金,但笔者认为其和定金还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罚则非常明确,是刚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1、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担保法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合同担保方式。2、履约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之间法律关系分析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其与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当中,本律师将借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简要分析。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案例:A公司承建了某建筑程后,将其中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甲某,甲某招用了王某等人在该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后2020年7月因王某在该工地中劳动时不慎从高处跌下后受伤。2021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该案恰逢《民法典》于2021年1月施行,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后的法律适用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按规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办理此证,房产商将有关资料送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
案情简介:2012年年初,吊车驾驶员黄力在工地上作业时,由于混凝土支撑晃动不慎碰到了工人焦全,致其受伤。事发后,焦全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左胫骨上端骨折、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足跟部骨折。焦全伤愈后,与吊车车主周晓波及保险公司交涉赔偿事宜,一直未果。为此,焦全起诉至虹口区法院。周晓波辩称,黄力虽然是自己雇佣的员工,可事发时吊车已经租给案外人使用,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是一起作业操
8月12号23时30分许,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举国震惊,纷纷以不同方式进行哀悼,祈福天津,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事件能更尽快得到处置,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厉追究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今,我们对爆炸事件进行了法律剖析。本文从法律责任角度对事件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类型和责任的追究与承担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求教于方家。 一、可能涉及的责任类型 事故可
EPC工程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的简称,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开发企业在以电台、电视台、报纸、户外广告牌、宣传单张、车身广告等方式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前(含各县、市的项目在市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按规定把广告内容的式样和有关资料报市建设局和市工商局备案审核。未经备案审核,一律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广告内容必须载明预售证编号全称和开发企业。 三、广告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升值、投资回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和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
一人公司之公私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一人公司公私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因为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若股东同样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则可能发生股东滥用法人独立的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
近十多年来,随着国内各地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家庭装饰装修企业也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而国家对于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管控相对不完善,截至目前,尚无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仅有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对家装行业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管理办法属政府部门规章,位阶较低,且年代久远,不能适应现代房地产和家装行业的发展要求,因此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已
一、定盆发丧(过继)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习惯可以参与遗产继承。顶盆发丧(过继)是指某些农村地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俗,是无子女老人的惯常选择,按照该民间习俗,葬礼中的摔盆、达幡及其他祭祀行为,无长子则由最亲的后代来完成,顶盆者往往还需要承担之后死者祭扫等相关义务,因此该民俗对逝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顶盆者以逝者子女身份戴孝发丧后可以参与继承逝者的遗产(笔者理解为习惯拟制的子女继承权)。《民法
商品房销售中的五证是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借款“监管人”可以理解成是对款项使用、支配、偿还等环节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1、监管人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享受的权利与债权人、债务人均不相同,监管人不属于借贷关系的主体。2、监管义务应与保证义务相区分。表面上看,监管义务中包含了监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与保证义务相似。但判断监管人是否应承担保证义务,还应结合当事人具体约定来认定。3
回购房屋的条件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如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