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的特大暴雨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但天灾无情人有情,社会各界对河南的帮助和支援,让我们再次看到了人性中的善,然而在这次暴雨当中,也发生了一些令人寒心的事,也让我们充分看到了人性中的恶。
最近一个视频突然在网上火了,郑州某小区一奔驰车主害怕被淹,堵住小区车库的唯一出口,导致后面的车辆无法开出。结果整个车库只有他这一辆车没有损坏,其他车辆在车库中全部被泡报销。
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奔驰车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就这起事件涉及的主要的法律问题笔者来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事件的主要发展经过
据了解,特大暴雨当天,在郑州绿洲某郡小区地下车库,奔驰车主赵先生由于害怕自家车被淹,便将车停在了车库的唯一出口处。
而由于暴雨持续时间极长,连绵不断的雨水下灌速度远远超过下水管道排水的速度,一时间路面积水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深,由于地下车库地势低平,很多积水都涌入车库中。
事发小区业主们担心水太大会把车泡坏,急忙来到车库挪车,但将车开到出口时才发现,前面一辆奔驰堵在出口最高处,随后业主们赶紧联系物业,要求物业联系奔驰车主挪车,但这位赵先生面对其他车主的挪车请求,无动于衷,最终导致车库车辆全部被淹。
在事发三天后,赵先生才将堵在车库出口的自家车挪走。面对当地记者针对此事进行的采访调查,这位豪横的奔驰车主不仅谎话连篇,还出言不逊。
记者问为什么要堵在车库出口,赵先生说出口处有沙袋挡在通道上,自己的车也动不了,所以就下车回家了。还说当时根本没有人联系自己要求把车挪走,并称车库的其他车辆被淹,跟自己一点关系也没有。
甚至,最后还直接撂下一句:“只要打官司输了,我给你赔钱行不行。”但据其他车主及物业工作人员透露,当时车库出口处虽然有几个沙袋,但根本不足以阻挡奔驰车开出去,物业工作人员更是提供了手机当天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当天车库出口的沙袋已经被水冲开,奔驰车是完全是可以开出来的,而且也通知了赵先生过来挪车,赵先生虽然在接到通知后来到了现场,但不知为何却没有把车子挪开。
二、奔驰车主能否构成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具体而言,就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紧急避险有如下构成要件:
1、具备避险意图。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避险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笔者认为,奔驰车主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如下:
1、虽然事发时暴雨很大,但暴雨引发车库积水并形成现实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却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理论上奔驰车主有多种方案可以解决问题,选择将车堵在车库出口的“提前避险”行为不具有实时性;
2、如前所述,在具有多种方案可以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堵在车库唯一出口,“占据制高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系“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3、堵住出口的行为已经造成了20多辆车被淹,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当然,这里先不探讨堵车库行为与地下车库的所有车辆被淹都必然具有因果关系,但笔者认为,起码对于已经采取挪车措施但最终无果的情形,是可以肯定这个因果关系的)
三、奔驰车主是否应对车库里所有被淹车辆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前所述,奔驰车主不构成紧急避险,因此其必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都有哪些车主可以向其主张赔偿?换句话说,其是否应对车库里所有被淹车辆承担责任?这点正是前文末尾笔者提到的侵权责任范畴中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核心要看是否所有车辆被淹都能归责于奔驰车主,如果事发时,所有车主均具备采取挪车或已采取挪车措施的这一条件,但最终由于奔驰车主的行为均未实现,那么可以认为没有挪出车库导致被淹与其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这里并不能排除有的车主不具备挪车的现实条件(比如事发时不在家,客观上无法挪车,再比如车自身存在故障,即使没有堵车,也无法挪出等),如果出现后者的这一情况,笔者倾向认为,两者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被淹车主不能向奔驰车主主张侵权赔偿。
四、能否追究奔驰车主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60条:“……(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地下车库的唯一出口系消防通道,那么奔驰车主的行为就不仅是堵车库,更是占用消防通道,可能会面临上述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如果追究奔驰车主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如何定性其主观心态?笔者认为,如果目前呈现的事实属实,可以认定奔驰车主主观心态属故意。
可以从几个小细节中予以论证:其一,据其他车主和物业工作人员称,奔驰车主接到通知后,确实到达过现场,但是最终拒不挪车;
其二,据紧随在奔驰车后准备开出车库的两位车主称,在奔驰车主到达现场后,曾发动汽车,并向车库出口外挪动了1米,从而使奔驰车到达了车库出口最高点,但随后便下车离开;
其三,事发后,经过了3天,奔驰车主才将自己的车开走。笔者认为,上述细节均说明一个问题:奔驰车主在事发时到达了现场,对于现场其他车辆即将被淹的情况是明知的,对于自己的车堵塞了其他车辆的通行也是明知的,对于其他车辆被淹泡3天后产生的后果更是明知的,但是,奔驰车主却并未采取任何解决或补救的措施,反而以不作为的方式导致了其他车辆的毁坏,其主观心态是故意的。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同时也支持追究奔驰车主的刑事责任!
五、地下车库的设计是否存在瑕疵,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通过事发现场的视频和照片不难发现一个现象,奔驰车是靠右贴着车库出口边缘位置停放的,但是其他车辆仍不能从侧面通过,也就是说涉事车库出口仅有一个车道。
而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大于等于25个车位的居住建筑的出入口车道数量最少为2个,如果涉事车库有25个及以上车位的,则违反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如果该情况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车主损失,开发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采取防洪措施、没有及时疏通排水管道、没有及时通知车主险情、没有及时通知奔驰车主挪车,并因此造成车主损失扩大,则物业公司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六、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可能有朋友会问,遇到这种情况我可不可以开车把奔驰车撞出去?这种情况下,虽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能会构成前文笔者所述的“紧急避险”,但考虑到涉及此车与彼车价值判断问题,再加上紧急避险在实务中比较难认定,因此不推荐采取这种做法。
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及时联系车主并与之沟通,如果不能联系到车主或者无法沟通,笔者建议一定要报警,通过警方来处理。
因为车辆都会在车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警方这边会联系相应的登记人,要求车辆的登记人将堵路的车辆进行挪移,如果拒不挪移的话,警方是有权利将车强制性拖离现场的。
因此如果大家遇到此种情况,一定要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正确的解决自己的合理诉求。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面对令人揪心的暴雨灾害,无数普通英雄奔赴前线,连续奋战。我们看到了感人的一幕幕,比如郑州地铁5号线,一个赤裸上身的大哥帮忙抬受伤的女士出来,他的一句“妇女孩子先走”惹得全网泪崩。
与守望相助相比,奔驰车主为一己私利危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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