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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打飞机”算嫖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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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打飞机”算嫖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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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沸沸扬扬的雷洋案,警方为了回击家人和公众的质疑,将雷洋涉嫖的重磅证据公布:直接让涉事足浴店女嫌疑人直接接受北京卫视记者采访,采访中涉事女嫌疑人承认给有位戴眼镜的30多岁的男士“打了飞机”,“就几秒的事”。

至此,雷洋嫖娼的事实好像板上钉钉了,然并卵,有好多男士可能要问了?——“打飞机”算嫖娼吗?警方可以处罚吗?如何处罚?

现在有好些足浴店、浴场都有类似服务,“粉推”“波推”等等不一而足,价格还不便宜,究竟还能不能好好打“飞机了”?

1、         如果被定性嫖娼,后果很严重!

  很多人对雷洋涉事后反应如此激烈表示不解,殊不知,如果被定性嫖娼,后果很严重。名声受损、夫妻反目是肯定的,当然大度如雷洋妻子的人也有,“不考虑丈夫是否嫖了娼,只在意警方执法是否有问题。”

但各位色男可要注意了,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被定性嫖娼,处罚后果可严重可严重了!

(1)可能被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这么轻?除非李刚是你爸),可能出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至于劳动教养2013年已经依法废除因而不再适用。

引起轰动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娼案”最终上海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4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可能被收容教育,期限6个月-2年,什么?太残暴了!你看看海波和全安吧。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2、“打飞机”到底算嫖娼吗?

 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有争议:

(1)公安蜀黍:属嫖娼行为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认定的依据是2001年公安部对广西公安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有明确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因此,实践中仍然有不少地方的公安部门依据此批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2)法院观点:不属于刑法规定卖淫嫖娼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既然不属于“卖淫行为”,当然也不存在“嫖娼”了。

(3)笔者观点:依罪刑法定原则,不属卖淫嫖娼行为,部分公安做

法涉嫌“卖淫扩大化”、“随意”执法

  “罪刑法定”应该是我国法治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务明文规定不处罚”,目前无论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规定为卖淫行为,相应的打飞机也不能认定为“嫖娼”。

在法律没有正式修改也没出台司法解释前,就像不能对女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不能把猥亵认定为强奸一样,也不应当把提供手淫服务定为卖淫,把“打飞机”认定为“嫖娼”而进行相关处罚,而公安部的一纸批复显然不能成为公安部门作出超越其自身职权范围内如拘留或收容教养等处罚,实践中公安部门也多认定此行为为色情服务因而进行罚款处罚。

这样说的话,大家是不是替雷洋惋惜,他是不是想太多,以为“打个飞机”要像海波一样被收容或拘留而葬送大好前途才反应如此激烈?

其实,以笔者分析,大多交点罚款,再说了,女的说打飞机就打飞机了吗?有证据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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