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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朗读 |由“大学生掏鸟窝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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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朗读 |由“大学生掏鸟窝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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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在举国抗击疫情的同时,国家与社会民众也将目光投向了野生动物。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其实,我国近年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范围在逐渐扩大,刑罚也越来越严厉。2015年,“大学生掏鸟窝”案的判决更是让社会大众震惊。

  在该案中,两名大学生闫某、王某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十年。纵观整个案件,辩护人除了致力于减少贩卖的数量,更在“被告人是否明知贩卖的鸟类是国家保护动物”这一争议焦点上做出了大量的努力。

诚然,被告人主观上的意愿是确定罪与非罪、罪轻和罪重的界线,在本案中是至关重要的分水岭。  基于法学理论,对任何一个人违法的认定,不仅客观上需要有实施的行为而且主观上要“知道”。

但在本案中应当注意,“知不知道被捕的鸟类是二级保护动物、知不知道自己会因实施捕猎、售卖等行为而受到严惩”属于法律认识的范畴,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

知法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为了国家法律能够有效的施行,公民不能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因为是法盲,而要求免除罪责。如果接受这种辩解的理由,那么每一个被告都会以“不懂法律”,以法盲为由来逃避应有的刑责。

同时,对于主观上是否明知的证明在实践中操作的可能极小,只能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推断主观上是否明知。  本案中,从侦查机关恢复的被告人手机中一些资料上来看,被告人的相关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均能表明被告人已经明知这些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因此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备了猎捕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故意,只是其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这是对处罚有误解,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的谅解,而不能以此作为非罪或最轻的辩护理由。

  本案,除了在刑法上涉及“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如何的判断”这一经典的争议焦点,同时也成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保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以及维护人们的守法意识。有关野生动物的法条是为了保护珍惜濒危动物、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与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做斗争。

通过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较严厉的惩处,能够有效预防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以个案判决达到普法目的,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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