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职工上下班途中突发交通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看似普通,实则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援助律师高度负责,发挥专业优长,先后6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各项工伤赔偿款83万余元。
2019年8月3日下午17点50分许,刘某的丈夫罗某下班途径新乡市北环路与新四街交叉口时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身亡。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援人以亲属身份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罗某生前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又拒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工伤认定被迫中止。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1月10日向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孙玉芳律师代理本案。
孙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详细了解分析了案情,做了谈话笔录,认为本案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三个法律关系,计划分四步进行:第一步,对罗某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这是成败的基础和关键。
第二步是认定工伤;第三步是支付加班费;第四步是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罗某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罗某的亲属支付加班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的工作难点:一是当时受援人手上没有任何证据;
二是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工资表、考勤表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上。
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互联网收集企业相关信息资料。收集到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企业概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资料。
二是通过受害人遗物收集相关证据。从罗某手机里收集到大量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通过微信向罗某布置日常工作、发放工资、召集会议、请销假、员工群(29人)等电子数据证据。
三是深入罗某生前工作现场收集相关证据。以整理遗物为名,到罗某生前办工场所拍照取证。四是指导受援人收集相关证据。提醒受援人在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人联系接触过程中尽可能保存相关痕迹证据。
在某机械科技公司向受援人发放罗某最后两个月工资时,对工资条进行拍照留存。五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收集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罗某一起下班的同事荆某某在交警部门询问笔录。
2020年3月2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玉芳律师向法院提交三组12份证据,并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是罗某是通过某机械科技公司网上招聘的方式应聘到该公司工作的,自罗某开始工作之日起双方便建立起劳动关系。
二是罗某遵守某机械科技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月领取工资,其所从事的设计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三是某机械科技公司虽未与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情形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四是某机械科技公司提供的没有罗某名字的工资表是伪造的,与我方提交的员工群(29人)这份电子数据证据严重不符。孙玉芳律师代理意见被合议庭全部采纳,2020年4月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孙玉芳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援助。2020年5月2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孙玉芳律师指导受援人将法院生效判决书提交给新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该局以最快速度作出《河南省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认定工伤后,受援人就罗某生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问题向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受援人不服裁决,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玉芳律师继续代理本案,2020年11月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受援人付罗某的加班费1696.41元。
一审判决后,受援人不服,提起上诉。孙玉芳律师继续代理本案。2020年12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受援人支付罗某的加班费13853.91元。
一、受援人为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纠纷再次向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孙玉芳律师继续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2021年10月14日,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孙玉芳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一是罗某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已是不争的事实。
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向罗某的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领取丧葬补助金31587元,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两项合计816607元。
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2021年10月22日作出裁定,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1587元。
至此,孙玉芳律师为受援人争取到各项赔偿款共计830460.91元。目前该款已执行到位,受援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系列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巨大,案涉家庭高度敏感,社会关注度高。办好这类案件要注重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理清思路,抓住重点。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重点和关键,而劳动者往往缺乏证据,对此,办案律师必须在收集固定证据上下大工夫、实工夫。
孙玉芳律师在承办本案时,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方法收集固定了大量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为之后系列诉讼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和毅力。此类案件通常包含多重法律关系,往往需要通过多个部门、多起诉讼才能逐项解决落实,案件程序多、周期长,费时费力,要求承办律师既要具有为困难服务的满腔热情,也要保持稳扎稳打的良好心态。
孙玉芳律师在承办本案时,遇到过不少难题,心理承受了很大压力,肩膀“柔弱”,内心强大,最终使本系列案完美“收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15号)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有关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算。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1、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成功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2、此外,既然是交通事故,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主张交通事故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生活费补贴、伤残赔偿金(有伤残的话)、必要的交通费等等。4、工伤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食宿
员工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
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渡等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具体操作是走申报工伤流程。 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如果雇员过了退休年龄,或者雇主是个人,或者双方的劳务活动比较松散,是一次性的,或者临时性的,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这种情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有三种情形,一是同等责任,二是次要责任,三是无责任。发生事故后必须经过交管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经交管部门认定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
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可以视为工伤
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您好,可以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几级伤残以鉴定结果为准,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话,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除了要求对方赔偿外,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几乎每家每户都拥有私人汽车,很多人选择开车上下班,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多,那么员工下班途中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2018年9月4日,某公司员工即本案被告丁某某在下班后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在城区某路上行驶,21时24分许,行驶至某别墅后门路
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勘察现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肇事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车上货物损失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费,由肇事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判断,客车司机无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话不用判刑;客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加重情节,刑期还可能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
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材料来证明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如果当事人能证明本人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一情形的,就能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材料来证明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如果当事人能证明本人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及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
一、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如果事故非劳动者主要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影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以只要不是劳动者的主要责任,就是工伤;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需要赔偿以下费用: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
您好!我是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甘丽妮律师。针对您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可以赔付,具体以您当时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关。具体您可以与我联系,告知详细情形,以便为您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