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盆发丧(过继)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习惯可以参与遗产继承。
顶盆发丧(过继)是指某些农村地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俗,是无子女老人的惯常选择,按照该民间习俗,葬礼中的摔盆、达幡及其他祭祀行为,无长子则由最亲的后代来完成,顶盆者往往还需要承担之后死者祭扫等相关义务,因此该民俗对逝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顶盆者以逝者子女身份戴孝发丧后可以参与继承逝者的遗产(笔者理解为习惯拟制的子女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同一事项反复、惯常而为的行为。
习惯法即取得法源地位的习惯。因此,顶盆过继并不是陋习,不违背公序,在无遗嘱情况下,可按法定继承参与遗产分配。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孙某、杨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鲁0215民初13018号
裁判文书内容 :原告孙某、杨某1、杨某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地房屋(证号为即集建92字第1×**)由三原告各继承四分之一的房屋份额并分割(包含继承房屋份额相对应的院落和南厢房);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地房屋一处(证号为即集建92字第1××3号)系被继承人杨崇福的婚前个人财产也是遗产。
被继承人杨某于2016年10月15日出海作业,不慎落水且杳无音信,2019年11月8日经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杨某死亡(案号2018鲁72民特417号)。
本案的原告孙某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杨某1、杨某2分别是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应作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的三位被告分别是被继承人杨某的配偶李某的姐姐,李某于2020年8月21日因病去世,三被告作为李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属于转继承。
双方因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权益现依法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李某
1、李某
2、李某3辩称,涉案房屋为李某与杨某婚后财产,杨某去世后,其所拥有的两间房屋,由李某继承其中一间,因此李某的份额为四分之三,应由被告继承。杨某1与杨某2主张为杨某顶盆发丧行继子之礼,此举并未取得李某同意,之后二原告也未对李某进行赡养和安葬,因此原告杨某1与杨某2没有继承权。审理中,被告变更答辩意见,认可涉案房屋为杨某婚前财产,要求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杨某名下。原告提交的杨某与其配偶李某结婚证显示发证日期为××××年××月××日,被告提交的档案馆出具的杨某与李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显示时间为1989年1月1日。
杨某与其配偶李某育有一子杨某3,其于2014年8月4日去世。2019年11月8日杨某依法被青岛海事法院宣告死亡。
杨某父母均先于杨某去世。原告杨某1、杨某2是杨某的亲侄子、侄女,杨某死亡之时,因其名下无子女,按照农村习俗,由其侄子杨某1、侄女杨某2以子、女身份给被继承人杨某出殡,行摔盆、跪拜等丧葬之礼。
2020年8月31日李某去世,其父母已先于李某去世。三被告系李某的姐姐。涉案房屋地籍档案记载,房屋建设于1978年4月,1992年办理确权发证,登记地号为J10-41-95,证号为即集建(92)字第147103号。
2013年即墨区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统一换证,涉案房屋换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即集用(2013)第8××3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地籍档案、婚姻关系档案、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档案、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杨某的侄子杨某1、侄女杨某2有无继承权?
一审法院 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杨某未立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涉案房屋地籍档案记载于1978年建造,应系杨某婚前财产,归杨某个人所有。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杨某母亲孙某作为杨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三被告作为李某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对涉案房产进行继承。
原告杨某1、杨某2主张其按照农村风俗作为过继子女给杨某发丧,应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顶盆过继”发丧系一种由来已久的民间习俗,按照该民间习俗,葬礼中的摔盆、跪拜及其他祭祀行为,一般由死者长子完成,如无长子则由最亲的后代来完成,若找不到合适人来“顶盆”,死者可能就不能发丧,无法入土为安,顶盆者往往还需要承担之后死者祭扫等相关义务,因此该民俗对死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该民俗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是长期以来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该得到尊重。原告杨某1、杨某2请求参与被继承人杨某的继承并无不妥。
综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由其二人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杨某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即集用(2013)第8××3号房屋,由原告孙某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原告杨某1、杨某2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
二、驳回原告孙某、杨某1、杨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定盆发丧(过继)依据习惯具有遗产继承效力,但不能参与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单位作为承包方,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当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因顶盆过继产生的继承权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统一法律关系,依法不能产生继承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某、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鲁08民终3889号)
裁判文书内容: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王某、王某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偏信被上诉人一面之词,协议书并非上诉人王某、王某齐本人签字,上诉人王某、王某齐、王某根本不知道该协议具体内容,对该协议也不认可,不同意。
1、协议签订时,无证据证实上诉人王某、王某齐本人知晓该协议内容,也没有证据证实当时上诉人王某、王某齐授权其各自配偶签订该协议,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王某、王某齐事后认可该协议。
2、法院推论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常理。王某、王某齐本人不是不认字,不会写字,远离发丧现场,为何不找王某、王某齐本人签字,如果二人认可该协议,为何当时不给一份协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王某齐配偶签字构成表见代理是错误的。夫妻之间的代理权,婚姻法规定限于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
本协议远远超出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该土地承包权益系王某、王某齐婚前所得,系婚前个人权益,其配偶无权处分。王某、王某齐事后并没有追认,其配偶也未取得处分权,故该协议自始无效。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王玉立不是家庭户成员,无权继承上诉人户承包地。而涉案全部土地的户主为朱自英,成员为王某,朱自英去世后王某为仅有的成员,对涉案全部土地享有法定的承包经营权,而涉案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仅以王某迁户、销户或者再次土地承包而消灭,不能以他人签订的无效协议就变更承包经营权人,并且涉案协议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3、涉案协议的第二条“其王利敏的一处整院由王玉立继承”侵犯了王某的法定继承权,该协议第四条让王某继承1/8的财产权益,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在涉案协议上签字的所有人员恶意串通,该协议无效。
4、一审法院认定“顶盆过继”的习惯,根本就不是公序良俗,而是陈规陋习,是封建迷信,和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完全相悖,和时代文明格格不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会答辩称,三上诉人的父亲发丧的时候让王某某摔盆,这个事王某华是中间人,王某华是挨个的问的她们的意见,只有老三和老二是本人签的,其他都是对象签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未作答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答辩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王某已经得到其应得的占地补偿金份额,已经享有了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不涉及此案纠纷,王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应当被驳回。丧家对摔盆打幡的人给予经济报酬是传统习俗,王某某已经履行了摔盆打幡,已成事实,三上诉人称不知道该协议内容是违背是生活常识的。且王某齐、王某二人的配偶均在协议书上签字,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协议对二人具有约束力。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王某敏财产继承协议书,该协议内容明确表示是经其姐妹协商共同达成的,除王某已经得到其应得的占地补偿金份额外,姐妹六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其中有本人签字也有配偶代签,王某齐、王某二人配偶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上诉人父亲王某敏去世,其遗产继承问题属于家庭事务的范围,且继承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王某齐、王某称系婚前所得显然不能成立。
2、关于王某敏财产继承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又有其村委会主任作为证明人予以证明,依法成立有效。至于不是其本人签字而是配偶签字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丧家对摔盆打幡的人给与报酬是当地葬礼上的传统习俗,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并不存在强迫。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某、王某、王某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6867元及利息(以68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三原告系亲姐妹关系,第三人王某某是她们的叔伯兄弟。三原告与其母亲朱自英在有农村承包土地5.36亩。
2010年,朱自英去世,承包土地面积不变。后因土地被政府利用,原承包的土地不再用于耕种,政府根据原承包土地亩数发放占地补贴款。
其中2016年6696元,2017年7083元,2018年9567元。2019年3月,原告的父亲王利敏去世。三原告姐妹七人,没有亲兄弟。
她们商定遵循传统习俗,用她们叔伯兄弟王某立给她们父亲摔盆打幡。为此,由王利华作为证明人,除王某外,其余六姐妹(王某由其丈夫孙某国代表、王某齐由其丈夫朱某国代表)与王某立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王某立处理后事”,“有三口人土地由王某立继承”等。
根据该协议,给王某保留了1.5亩的承包土地补偿份额。协议签订后,王某得到了2019年占地补偿款2700元。根据该协议,其余占地补偿款已由第三人王某立取得。
一审法院认为,当地葬礼上的传统习俗,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遵循,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强制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遵循,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
王某未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事实上,王某已经得到其应得的占地补偿金份额。王某齐、王某也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她们的丈夫已在协议书上签字,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协议对该二人具有约束力。
因为,对于王某齐、王某来说,选择由王某立为她们的父亲摔盆打幡,她们应当知道;传统习俗中丧家对摔盆打幡的人将给予报酬,她们应当知道,所以,对她们的丈夫代她们在协议上签字及对协议的内容,她们也应当知道。
而且,她们履行“有三口人土地由王某立继承”的协议内容,并不会因此造成她们生活困顿。对于占地补偿款的发放主体而言,他们仍然在针对涉案的5.36亩土地发放占地补偿款,并未停止,只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占地补偿款被分流,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王某、王某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王某、王某齐共同负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该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当农户的部分成员死亡,由于该农户仍然存在,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该承包地。
王某的母亲朱某已去世,王某、王某齐明确不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王某上诉主张其对涉案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理由成立,疃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涉案承包地2019年度的占地补偿款支付给王某。
关于王某主张的占地补偿款的利息,可从王某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于王某上诉主张的院落和其他财产的继承问题,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王某立、王某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
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占地补偿款6867元,并自2020年3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王某、王某立、王某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发 [1991]21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
一般刑事案件在报案后,公安机关都会进行立案侦查,如果不符合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会开具不予立案通知。那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及条文?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及条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
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决2022---杜凯律师【分析】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需要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被拒绝的情况。那么有行政处罚记录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吗?可以,完全可以。因为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如果当事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判过刑的,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当事人被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或者免于起诉处理是否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呢?因为被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
病假工资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是什么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央视315晚会曝光老坛酸菜事件后,持续引发网友广泛热议,一时迅速登上新闻热搜。“消费”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发生在各个领域,小到一饮一食,大到各类服务项目,决定了消费纠纷频发的特性。适逢“3.15”,下文将与各位分享作为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知识。一、“退一赔三”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异常繁荣和活跃,让很多人投机取巧和唯利是图,这既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也是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有些人就打起了歪主意,大家在问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有哪些,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买房合法权益。下面福悦来法律咨询服务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有哪些情况?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
律师观点分析“挂名“的法律风险及退出分析 ——挂名法代、董事、监事退出分析 内容摘要:很多当事人因在公司任职、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原因,在公司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大多数当事人未意识到担任公司挂名法代、董事带来的法律风险,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本文从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类型,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思路及面
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要物性、单向性、补偿性、预防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
作者|王麒麟律师前言正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喂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649号)指出,“母乳含有丰富的营养素、免疫活性物质和水分,能够满足0-6个月婴儿生长发育所需全部营养,任何配方奶、牛羊奶等无法替代。6个月内的健康婴儿提倡纯母乳喂养,不需要添加水和其他食物。”为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国发〔1992〕9号、国发〔2011〕24号、国办发〔2014〕67号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
一、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一、申请抗诉的法律规定及费用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与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大不相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即
一、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工程后,不派驻项目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管理,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的技术经济责任和义务,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直接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直接转包和间接转包)。 二、工程转包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
2022年新冠疫情卷土重来,肆虐上海,正常的生产、生活均被波及,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居家办公,上海进入停摆状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可避免的受到疫情的影响,而无法正产履行。2022年4月1日,上海市国资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免细则》)本文结合其他还有效的司法解释、上海政策进行解读。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
法律分析 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通常意义上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和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允许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存在并无明晰的规定,而是采取一种虽未禁止但不提倡的态度,试图通过限制性的立法予以引导。《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
单位工人健康体检是不违纪的。1.根据劳动法中劳动保护条款限定:针对有职业病危害的职位,用人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职业病职位安全体检。针对牵涉职业病危害的职位去职人员,员工去职应当做职业健康体检。2.对于用人单位不牵涉危害职位的,国家法律无强制性限定可否需要体检,只是用人单位通常有要求,在员工入职时,需要提交健康体检报告,这是合法的。3.另有些用人单位是一种福利形式,给劳动者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
本文不谈论如何认定工伤,也不谈论工伤赔偿如何计算。本文只关心“工伤私了”及其法律后果。或许是因为我国法律尚未健全,法治环境尚未形成。国人有一种倾向,遇到事情喜欢私了,而不喜欢通过正当的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问题。这可能也与国人根深蒂固的思维理念相关。当员工受到工伤,亦是如此。首先,笔者先分析一下,当劳动者收到伤害时,为什么很多往往选择私了,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在外人看来,工伤事故嘛,很简单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是指发包人(合作者)与开发商共同签定合作协议,由其中的一方与承包人签施工合同。如产生合同纠纷承包人可否直接起诉合作者呢,因为开发商与合作者没有合同关系,现有很多针对此类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司法解释,例如何种情况下名为借款实为买卖;合作主体责任到底如何承担呢,分析全国的判例各不相同,比较典型的是北京和广东,一个全认,一个全不认。北京的规定:只要有合同就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