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案情:
2022 年X月至 2022 年 X月期间,被告人吕XX伙同被告人蒋XX及黄涛、赵旺君(二人在南京市高淳区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跑分犯罪团伙,时分时合,在南京市高淳区XX、淳溪镇XX宾馆、XX酒店等多地为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账,该团伙两次跑分流水共计1800 余万元。
2022 年 5 月份,被告人徐XX(曾因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提供帮助,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传唤询问出售银行卡的事宜)通过“XX”软件了解到跑分事宜,后联系被告人吕XX、周XX发展盘口(即将非法所得的钱转入卡农银行卡,再转出到指定账户,资金流转的一个平 台),进行转账“跑分”操作。
被告人徐XX、吕XX、孙XX及张忠健(在南京市高淳区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市“XX”酒庄与被告人周XX商讨资金、人员等事项。
被告人徐XX与其上线“XX”软件 ID 为“XX”的人通过“XX”聊天软件联络,由被告人徐XX在国内收集他人银行卡用于收取、支配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被告人徐XX明知“XX”让其使用他人银行卡收取、支 配转移的系违法犯罪资金,仍先后联络被告人吕XX、周XX等人成立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跑分”犯罪团伙,多次使用卡农名下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直接收取转移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涉案资金特别巨大,团伙成员及卡农从中层层获利。
被告人徐XX负责与上线“XX”等人联络并实际操作手机在“XX”群聊中联系资金进出渠道;被告人吕XX负责寻找卡商联 系卡主、操作并教会卡商、卡主操作卡主本人银行卡进行转账跑分,负责整个跑分团伙的整体运营及运作;
被告人周XX出资提 供押金,并通过“欧易”APP 将押金转化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跑分团伙的收益结算。被告人茆XX系被告人徐XX的室友,其为被告人徐XX管理入金、出金及帮助被告人徐XX在“XX”群聊中转发核对上线提供的银行卡、金额、转账密码等信息,再通知卡主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充当该盘口的“管家”的身份。
被告人吕XX安排被告人蒋XX在跑分期间,开车接送提供银行卡的卡主,充当操盘手演示操作并教会卡主操作卡主本人银行 卡进行转账跑分。
被告人徐XX安排被告人胡XX联系被告人吕XX,被告人胡XX明知被告人吕XX等人使用卡主银行卡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利,仍先后介绍张帝、高德文、夏天智、夏国庆(均另案处理)等卡主提供大量银行卡给以被告人徐XX为首的犯罪团伙使用,负责管理XX电竞酒店的跑分活动。
被告人吕XX安排被告人孙XX联系卡主,被告人孙XX明知被告人吕XX使用卡主银行卡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利,先后介绍刘文浩、李辉、周圣、丁俊、周雯、张大祥(均另案处理)等卡主提供大量银行卡给以被告人徐XX为首的犯罪团伙使用,并发展被告人王XX为下线,作为该跑分团伙的操盘手及看 护,防止卡主转账时将资金转走。
被告人余X、吴X系被告人周XX发展的下线,明知以被告人徐XX、吕XX、周XX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使用卡主的银行卡 转移诈骗等违法资金,为获利,仍按照被告人吕XX、周XX等人的安排与被告人王XX排班作为该跑分团伙的操盘手及看护,防 止卡主转账时将资金转走。
被告人王XX系被告人孙XX的下线,其明知以被告人徐XX、吕XX、周XX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使用卡主的银行卡转移诈骗等违法资金,为获利,仍按照被告人吕XX、周XX等人的安排与被告人余X、吴X作为该跑分团伙的操盘手及看护,防止卡主转账时将资金转走,并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XXXX) 给该团伙使用。
由被告人徐XX通过加密聊天软件“XX”联系资金进出渠道,被告人吕XX负责寻找卡商联系卡主、被告人周XX出资提供 押金。
该三人分别发展人员分工负责,其中被告人徐XX发展被 告人茆XX为跑分作案现场“总管”,负责在作案XX群聊内对接卡农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及转账对象信息;被告人周XX发展被告人吴X、余X作为看护及操盘手; 被告人吕XX发展被告人蒋XX负责操盘及开车接送相关人员,发展卡商被告人胡XX、孙XX寻找卡农提供银行卡,发展被告人王XX为操盘手及卡农。
操作完成后带领部分卡农前往银行ATM 机将部分赃款取现,团伙成员及“卡头”“卡农”从中按比例分成。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5 月 17 日,该团伙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取XX电竞酒店与XX电竞酒店两个酒店作为作案地点交叉使用。
该团伙成员先后使用卡主刘文浩、李辉、周圣、丁俊、周 雯、张大祥、张帝、王XX等人名下多个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进行跑分活动,直接接收、转移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
该团伙成员在作案时完全掌控大量被诈骗资金,经初查,跑分涉案流水单向流入资金5593172 元,单向流出资金5584201 元,其中,明确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资金 1825053 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茆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胡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余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吴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2022 年X月至 2022 年 X月期间,被告人吕XX伙同被告人蒋XX及黄涛、赵旺君(二人在南京市高淳区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跑分犯罪团伙,时分时合,在南京市高淳区XX、淳溪镇XX宾馆、XX酒店等多地为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账,该团伙两次跑分流水共计1800 余万元。2022 年 5 月份,被告人徐XX(曾因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提供帮助,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
某在校大学生,一时误入歧途出租信用卡给他人“跑分”,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2022年 7月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父亲通过我很敬佩的一位长辈找到我,希望我能给其作辩护,争取不起诉,不要给孩子未来漫长的人生道路留下污点。 简单了解案情,本案系在校大学生偶然作案,犯罪数额低,获利仅一千元,有较大不起诉的空间,于是我便接下这个小案件,后认真阅卷、提交辩护
一、案情回顾2022年3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上家用于收转赃款,期间,各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合计101200元;后由刘某按照上家指示转账至指定账户。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二、办案过程刘某于10月28日找到“家源律师”团队,希望在本案的量刑上再争取从轻处罚。“家源律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4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给全国检察机关作了专题辅导讲座。专题辅导后,各地学员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根据张军检察长和孙谦副检察长的批示,高检院对此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学员所提的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因修正案中增设了诸多新罪名,有些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的这个问题,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范围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地域管辖的适用一直是当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应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对确定大多数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适应的,但对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少数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并不适应,应当予以修改。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仍为多发性犯罪,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侵犯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W某常年从事个体钢材销售生意,从今年初开始陆续多次收购J某职务侵占的钢材300吨,价值150万元。案发后,J某和W某均被采取强制措施,J某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W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接受委托担任W某的辩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笔者所在省份《山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简介:2020年11月初,路某某(化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买卖USDT)被上杭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游翔律师团队介入。接受委托后,游翔律师先后会见路某某多次,并到公安机关当面沟通案件,提出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但被公安机关驳回。2020年12月8日,案件移送上杭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游翔律师向上杭县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主要围绕嫌疑人路某某买卖虚拟货币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