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公司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裁判要点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
【案情简介】两年前,李某从学校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其续签了1年合同。 今年合同期满后企业未与李某续签合同,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企业未为李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李某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于是,李某不得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庭审答辩】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是最高法院民一庭主编的年度系列书籍,自34辑开始,每期均刊登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撰稿,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此对于处理相同或者类似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现将71辑中的一篇指导性案例摘录如下。 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71辑)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某单位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高某201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社会保险作为国家主导构建的基础保障体系,对每位公民都至关重要。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从五个实务案例看司法机关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一、未足额缴纳社保不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裁判要旨: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员工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后,劳动者能否继续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鹍翔一、案件经过2011年9月,顾某某入职某某公司,工作岗位系销售员。2016年1月14日,顾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经济上与公司两清”。同年1月19日,某某公司向顾某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了退工登记。2016年4月,顾某某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追偿申请书”,请求公积金中心为顾某某
简要案情:马某于2009年到扬州某学校食堂上班,于2019年3月退休,该学校自2011年2月至2019年3月为马某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3月26日,马某向社保部门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23296.88元,补交月数为142个月。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返还其垫付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法院裁判:本案系因马某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因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依法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按社保中心要求提供材料。最主要的就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3、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4、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5、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产生纠纷,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时间的规定:(一)、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公司必须在新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为员工缴存办理社保,否则就是不合规的,也就是新员工入职购买社保的时间期限为30天。(二)、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社保局一般是在15号前可以操作社保系统的特性,因此基本上所有公司关于新员工入职缴存社保的界限定在了15号,也就是当月15号以前入职的人员当月缴纳社保,当月15号以后入职的人员在次月开始缴纳社保。2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时间的规定:(一)、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公司必须在新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为员工缴存办理社保,否则就是不合规的,也就是新员工入职购买社保的时间期限为30天。(二)、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社保局一般是在15号前可以操作社保系统的特性,因此基本上所有公司关于新员工入职缴存社保的界限定在了15号,也就是当月15号以前入职的人员当月缴纳社保,当月15号以后入职的人员在次月开始缴纳社保。2
【案例】小王是一名公司员工,因平时工作表现平平,原部门领导不满意,公司人事部将其调往其他部门,小王不同意,人事部遂单方决定让小王待岗,不让其到原岗位工作,也不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期间薪酬仅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问:公司人事的“待岗”处理是否合法?【分析】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小王的例子,公司出于某些原因考虑,不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而以“待岗”的形式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这种“待岗”的处理是否合法呢
基本案情:1991年12月10日,某县人事局向某县农机水电局作出《关于招聘谭某某等48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同意招聘谭某某等48人农机站干部。1991年12月20日,何某某、某乡人民政府(后变更为某街道办事处)、某县农机水电局与某县盐井区公所、某县人事局签订了《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91年11月1日至1994年10月30日。后,各方又多次签订《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
某职工养老保险在A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在B单位缴纳。现其达到退休年龄,在A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因当地医疗保险规定男缴费年限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该人员缴费年限不够,要求一次性补缴。而该人员要求A单位给其缴纳医疗保险显然不可能。该人员的医保待遇怎么解决?律师解答:首先,这种状况是不正常的,其出现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分立特别是信息系统的分离密切相关。社保机构应
答:有争议。除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实务中对于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存在争议。广州中院对此问题的态度在2020年前后也有所变化。《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
律师解答劳动仲裁胜诉的,劳动者的律师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承担额度由当地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3、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
律师解答单位为个人补缴社保的,应当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向社保机构提交补缴申请,并且应当按照上个月缴费额度的110%进行补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
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对于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每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