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后,劳动者能否继续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鹍翔
一、案件经过
2011年9月,顾某某入职某某公司,工作岗位系销售员。2016年1月14日,顾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经济上与公司两清”。
同年1月19日,某某公司向顾某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了退工登记。
2016年4月,顾某某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追偿申请书”,请求公积金中心为顾某某向某某公司追偿“自2011年9月至2016年1月(共计53个月)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应得住房公积金及滞纳金。
住房公积金查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某公司未替顾某某缴纳住房公积金,遂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6]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某某公司为顾某某补缴自2011年9月至2016年1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6913元、顾某某补缴6913元。
某某公司提出异议,并将住房公积金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6]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各自的缴存比例进行缴纳,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于法定义务。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终审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管原审第三人出具“经济上与公司两清”的承诺是否包含对公积金的约定,该承诺都不能免除某某公司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四、裁判要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数额方式、期限以及提取、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专户存储的制度,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协商改变缴存方式或者减免缴存义务。
另,如果允许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以私下交付的方式取代公积金缴纳,将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混乱,最终可能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该案明确了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用工制度,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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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次,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去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再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控诉,来维护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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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年龄超过50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女职工50岁退休是国务院有文件规定的,到了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的。下面是文件规定:国务院(78)104号文关于工人退休年龄的规定:一.在单位参保,并且从单位办理退休的:1.男,工人和干部的退休时间是相同的,都是60岁退休。2.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工人是50岁。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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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是对月,不会计算到某一天或者解除前一个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到仲裁期间的工资,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您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只要求了支付赔偿金,那么仲裁期间的工资无法要求对方承担。
如果不是依法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最好是要求赔偿。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能助您维权。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索要补偿
你好,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应当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是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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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公司违法辞退支付的赔偿是二倍经济补偿金(2N)。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若该标准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计算标准。且该情形下,支付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合同的解除有三种方法。分别是:1、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单方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一、在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提供哪些证据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用人单位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拿到双倍工资的同时,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刘某自称,自己是2015年3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模具工,工资每月为7000元,工资银行转账发放,截至仲裁前,单位仍有工资拒不发放。2020年初,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多次通知其放假,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给刘生,刘某认为,这是单位有意为难自己,单位经营状况他不清楚,但是单位仅通知其一人休假,这明显是刻意为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己被单位变相解除,刘某与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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