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裁判案例:(2020)豫民申333号案情简介:龙某某于2008年3月6日到A公司处工作,从事保洁职务,双方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给龙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2015年9月10日,龙某某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一份,约定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终止,具体工作单位为A公司驻马店分公司。2017年9月10日,龙某某又与B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一份,约定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终止,具体工作单位为A公司驻马店分公司。2018年3月份,A公司要求龙某某签写离职证明,后龙某某未再到A公司工作。龙某某2017年9月之前的工资一直由A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阳分行发放,之后的工资由B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政府新区支行发放。2018年6月1日,龙某某与A公司、A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及B公司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龙某某请求解除与三被告的劳动、劳务关系;请求三被告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45540元;请求三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700元;请求三被告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驻劳人仲案字[2018]009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龙某某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A公司应为龙某某补缴2008年3月至2017年9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社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范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是欠缴还是拒缴,社保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反映的是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百典解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笔者通过检索其他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基本已经达成共识。那我们作为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强制补缴社会保险;
2、向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4、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而造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导致不能退休享受待遇的,没有缴纳医保导致不能报销医疗费的都属于上述情形,劳动者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该部分损失。
按社保中心要求提供材料。最主要的就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基本案情2007年8月21日,王某香入职某休闲用品公司工作。自2010年3月1日,王某香与某休闲用品公司签订四份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王某香以 “年龄过”为由,在放弃参加社保证明书上签名,并在参保人员调查表“放弃原因”一栏中载明“年龄大”,王某香在该调查表上签名。某休闲用品公司没有为王某香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7月10日,王某香向某休闲用品公司寄送解除通知书,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
在企业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极易与员工发生纠纷的就是社保缴纳问题。我国《民法典》、《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众多的劳动者来说,自己从原工作单位离职以后才意识到自己以前在工作单位期间,没有正常的缴纳社保,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原来的工作单位,来补缴我们曾经在工作期间的社保待遇呢?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劳动者们注意了:若前单位没有按时为你缴纳社保金,你需要在辞职后两年内提出补交要求,延期后将无法得到劳动部门的受理。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其中还明确规定单位若拒缴欠缴社保金,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内可追讨据悉,社保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简称。意见规定,这
员工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后,劳动者能否继续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鹍翔一、案件经过2011年9月,顾某某入职某某公司,工作岗位系销售员。2016年1月14日,顾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经济上与公司两清”。同年1月19日,某某公司向顾某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了退工登记。2016年4月,顾某某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追偿申请书”,请求公积金中心为顾某某
用人单位不交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只要用工,都需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不交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会有相应处罚。我国《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交养老保险和代扣代缴社会保费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会责任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除了需要补缴欠缴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还需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
申诉案件的立案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内,也即无论是否裁定再审,三个月内会通知再审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该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何为“从中牟利”,即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代购之前没有特别约定分得毒品作为报
《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
社保不属于劳动案件受理范围,您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单位补交,或者自己补交后起诉单位支付所补交的费用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的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补缴差额?【典型案例】吴某,于2017年1月15日面试入职某商贸公司,当时未细看劳动合同约定,仅关注工资为9500元,吴某两年后发现公司即未按照9500元标准缴纳保险,而是按照当地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向公司反映后被告知这是公司规定,无论工资多少,所有员工一律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该规定已经写入了每个人的劳
1、可以选择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看能否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将此问题得到妥善处理。2、单位不愿意协商的,选择收集整理好证据并写好申请书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公司对你进行经济赔偿和社保补缴。
简要案情:马某于2009年到扬州某学校食堂上班,于2019年3月退休,该学校自2011年2月至2019年3月为马某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3月26日,马某向社保部门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23296.88元,补交月数为142个月。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返还其垫付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法院裁判:本案系因马某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因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依法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您好!您的原单位是被并入了新单位吗?如果有新的单位,您可以要求您的单位为您补交社保。如果对方拒绝或者踢皮球,您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当地社保局或者税务部门)投诉、举报,具体情况您可以再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你保护你最大的权益。
某保安公司职工李某在公司工作11年,日前辞职。辞职后夏某以该公司11年来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保安公司补足11年期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听取了李某的情况后,表示此案仲裁不能受理,并建议夏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立案查处。 笔者经常接到此类咨询,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并经查阅发现,职工对用人单位是足额为其缴纳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的。
1、可以选择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看能否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将此问题得到妥善处理。2、单位不愿意协商的,选择收集整理好证据并写好申请书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公司对你进行经济赔偿和社保补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
在员工没有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下,如果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劳动者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直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但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方式,劳动监察大队审查确定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保,拒不补交的,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