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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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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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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裁判案例:(2020)豫民申333号案情简介:龙某某于2008年3月6日到A公司处工作,从事保洁职务,双方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给龙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2015年9月10日,龙某某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一份,约定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终止,具体工作单位为A公司驻马店分公司。2017年9月10日,龙某某又与B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一份,约定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终止,具体工作单位为A公司驻马店分公司。2018年3月份,A公司要求龙某某签写离职证明,后龙某某未再到A公司工作。龙某某2017年9月之前的工资一直由A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阳分行发放,之后的工资由B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政府新区支行发放。2018年6月1日,龙某某与A公司、A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及B公司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龙某某请求解除与三被告的劳动、劳务关系;请求三被告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45540元;请求三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700元;请求三被告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驻劳人仲案字[2018]009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龙某某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A公司应为龙某某补缴2008年3月至2017年9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社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范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是欠缴还是拒缴,社保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反映的是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百典解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笔者通过检索其他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基本已经达成共识。那我们作为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强制补缴社会保险;

2、向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4、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而造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导致不能退休享受待遇的,没有缴纳医保导致不能报销医疗费的都属于上述情形,劳动者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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