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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购毒品蹭吸"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而认定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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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购毒品蹭吸"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而认定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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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该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何为“从中牟利”,即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代购之前没有特别约定分得毒品作为报酬,而事后买毒者分给代购者少量毒品作为报酬,一般不认为是“从中牟利”;

如果事前就有约定以少量毒品作为报酬,或者代购者主动提出要求获得少量毒品作为报酬的,也可以认为是“从中牟利”。如果代购者分得少量毒品是为了去出售获利的,那么应当从分得毒品开始就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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