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条件,本文从当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受贿罪的本质,解决的办法等几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我国刑法界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行为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在斡旋受贿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论处。而在一般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为他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都构成受贿罪。很明显,法律的这一规定,为行为人收受贿赂留下不受刑法外罚的空间,会导致大量规避法律现象的发生,使法律的一般预防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这是因为既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上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不构成受贿,而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必然会导致诱发大量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这种手段受贿现象的发生,最常见的莫过于"权权交易"即你帮我办事,我帮你办事,应该说这是与受贿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即当行为人员实施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时,它属受贿罪的未遂形态,还是不构成犯罪?依照我国理论界及实务部门的观点,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这种观点不仅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而且难免产生大量放纵受贿犯罪的结果,给行为人规避法律打开方便之门,如现实生活中存在所谓的"感情投资"案件就十分典型,行贿人为了将来能得到某种利益,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方式,行贿时无明显的请托事项,在事情暴露时以"并未谋取利益"或以"馈赠"为名企图蒙混过关,我们法律对此显得无能为力。
二、受贿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的侵犯,而受贿罪的本质是对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侵犯,对受贿罪的本质,也只有通过受贿人对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侵犯形式的研究才能予以把握。受贿罪对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侵犯形式有两种类型:首先,从职务要求上看,具体有两方面表现:一是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国家的公务所禁止的行为,例如索取贿赂等,根据我国国体性质,任何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其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他们职责所在,因此任何权钱交易的行为,都是国家公务活动所禁止的,都是对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侵犯;二是行为人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职务所要求的行为,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因当事人未给予"好处费"而拖延不办,从这一角度分析,更有利于把握受贿罪的本质。其次,从行为方式上看,也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为他人做了依职责要求应当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为此而收受他人财物(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情况);二是为他人做了根据其职务要求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并且在事前或者事后收受他人财物(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其行为的共同之外都在于把职权(职务)当作获取额外收入的筹码,其本质都是把职务或职权当作可买卖的商品,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当其收受的财物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限度时,便构成受贿罪,但值得分析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受贿人的行为包含着更多的不法内涵,其不仅实施了职务要求不该为的行为,同时还收受他人财物造成对公务行为纯洁性的双重侵害,而我国刑法把"当他人谋取利益"的两种情况一概作为受贿罪定性处罚,不仅给司法实务的操作带来了困惑,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您好,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
一、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某监狱副狱长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担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期间,大肆收受服刑罪犯及其亲属的钱财,分别利用管理、呈报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材料和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的职务便利,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罪犯。采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编造罪犯改造情况等手段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材料及裁定给予罪犯减刑、假释,致使多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得以多减刑或假释出狱
【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大概有六种类型;在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而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存在着种种不同的主张,主要有旧客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文章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采取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完全
熊*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此种规定,近年来遭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犯罪构成设置的这一要件为查处和追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腐败交易设置了人为的法律障碍。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当然,从本质上来
我国法律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出于与“人情往来”的传统文化相区分的考量。近年来,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参照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精神,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放得很宽,无论实际谋利还是承诺谋利,无论是否谋取到利益,也无论有无事前接受请托,均能够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除基于正常的亲情、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可以定性空坦为受贿?不属于受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
【法律意见】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导语:民营企业的治理是一门学问,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企业,人员众多,管理困难,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公司员工成为蛀虫,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案件简述:2010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某担任某公司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张某某在对某某有限公司收购生铁交易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帮助上述某某公司提高产品品质、非法获利。在此期间,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上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问题的回答
第三人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制度的作用有: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
自由职业者(Self-employed)是指自己雇用自己,香港人译作“自雇人士”。根据《韦氏大词典》,自由职业者是脑力劳动者(作家、编辑、会计等)或服务提供者,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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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特点1.检察院的特点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举报方式: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即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一般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肯定是违纪的,甚至是违法的。如果上交或者退还,使可以从轻处理的,但是,要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构不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构成受贿罪。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主体要符合: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而论的人员。受贿的主体符合,数额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均可构成受贿罪。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虽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但收受他人
这要具体分析不是你说的那么简单要看证据材料的
法律分析: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表现为哪几种情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再次,失职渎职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该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何为“从中牟利”,即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代购之前没有特别约定分得毒品作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