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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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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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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出于与“人情往来”的传统文化相区分的考量。近年来,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参照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精神,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放得很宽,无论实际谋利还是承诺谋利,无论是否谋取到利益,也无论有无事前接受请托,均能够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除基于正常的亲情、友情而接受无偿赠与、小额人情往来外,其他无偿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均难以排除权钱交易的可能。因此,尽管“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认定受贿犯罪的法定要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但审查时应注意把握以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为限,避免事倍功半。在办案实践中,由于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认定标准认识不足,经常出现调查机关过度取证、公诉机关过度举证、辩护律师过度辩护、审判机关过度要求的情况,在法律认定上实际意义不大,还浪费了社会资源,降低了办案效率。如何具体把握“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的质和量,以被告人(市长)帮助请托人公司取得工程项目为例,打招呼的垂直链条为市长-县长-局长-科长-办事员,按照认定标准,需要调取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请托人的证言需相互印证,证实存在具体请托、受托和谋利事实;

二、,根据需要调取被告人直接打招呼的县长的证言进行补强,而不必要求调取县长以下被打招呼的所有人员的证言;

三、,对于谋取到实际利益或有一定结果的,调取相关批文或签约合同即可,不必调取公司后续经营情况等证据。以上是常见的谋取利益情形,如果尚停留在承诺或默认谋取利益阶段,则依靠被告人和请托人的言词证据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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