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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阻挡他人超车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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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阻挡他人超车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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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管理中,经常遇到因超车等原因而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实践中大多数

是按照交通肇事论处。但有少数情况并非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而是行为人故意利用交通工具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对于类似行为如果仍然以交通肇事论处,就会放纵那些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例如,1997年6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151”型解放牌货车从礼泉县城返回,绕县城西环路行驶。当行驶至北环路十字路口时,礼泉县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员示意其停车,杨某某不仅没停车,反而驾车强行撞过。

随后,执勤人员陈某某、刘某某、刘某、邹某某即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追赶。被告人杨某某为阻止摩托车超越自己驾驶的货车,沿路曲线行驶,当摩托车行至大货车左时,杨某某猛打方向盘占道逼车,将三轮摩托车通入路边的阴沟后继续逃跑。

这时,礼泉县交警大队干警韩某某驾驶1辆北方牌小汽车路过,即停车询问某、刘某将情况告诉韩某某后,即驾驶韩某某的小汽年继续追赶。

当追上杨某某后,韩某某鸣箇,打左特向灯,示意超车,被告人杨某某仍左打方向盘占道车、阻止追赶,并将韩某某驾驶的北方牌小汽车逼向路边与树木相撞,韩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刘某受轻伤,汽车被毁坏。

被告人杨某某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案例中杨某某的行为显然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行为。杨某某作为一名驾驶员,明知在这种情况下占道通车将会产生的危害后果,而故意采取这种危险行为方式作为犯罪手段。

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认定杨某某的行为,因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主观罪过上一般都是出于过失。

杨某某占道逼车阻止追赶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实际上是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犯罪的过程,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是很明确的,至于他意志因素方面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则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但从行为性质上看,这种行为方式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从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上看,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将要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是持放任的态度,因此,应当对杨某某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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