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符合办证条件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如何处理
【案情】
2016年3月,黄某与张某在婚后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某与张某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黄某与张某缴纳首付款60万元,剩余120万元以黄某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
因房产迟迟未办理收房手续,导致房产一直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后双方于2019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黄某与张某自愿离婚,讼争房屋双方另行处理。
2020年1月,讼争房屋已经交房,已具备办证条件,但张某一直拒不配合黄某办证。2021年3月,黄某来委托律师,诉求分割讼争房屋。
【评析】
在认真倾听了黄某的诉求后,律师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
1、本案中,讼争房屋系黄某与张某婚后出资购买,并以黄某名义按揭贷款,故讼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鉴于物权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现讼争房屋已经具备办证条件,张某及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黄某办理讼争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
2、确认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后,是否需要拆分成两个诉讼,则需要根据黄某的诉讼请求来判断,如黄某主张讼争房屋应登记为共同共有,同时请求分割讼争房屋,本案中已具备现实条件。
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房屋归属的认定不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数额进行最终裁判,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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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这边是需要处理哪方面的争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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