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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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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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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鉴定人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者,可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医务鉴定单位咨询或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

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致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注:如不服初评的,先到谷涌医院评残办咨询,如咨询后还要求复评的,复评后等级改变的,参保人复评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由单位支付。

复评结果不变的,其复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路8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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