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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有意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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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有意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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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意见需要质证吗?

鉴定意见是鉴定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也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程序,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二、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鉴定人资格、鉴定书的内容、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甚至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4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根据未经质证的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如何处理?

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鉴定材料量大且复杂,往往不能一次性提交齐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很可能直接收取未经质证的材料并作为鉴定依据,当事人要认真识别,及时提出异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新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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