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国际公司注册地在北京。
2019年12月5日,胡飞向北京朝阳区社保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社保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通知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核检查并提交所需稽核材料。
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保中心补充提交某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用以证明公司委托该公司在济南为胡飞缴纳了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五险一金。
2020年4月24日社保中心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1、稽核检查结果:公司未按时缴纳胡飞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生育保险自2012年1月起)。
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要求公司补缴胡飞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详见附表(稽核意附字〔2020〕第098号)。
公司针对《稽核整改意见书》向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社局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
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和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判决:异地缴纳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本案中,《稽核整改意见书》系针对胡飞自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项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公司与胡飞在该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胡飞参加社会保险,现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公司未依法在其注册地为胡飞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故社保中心对此作出稽核整改结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胡飞在山东省济南市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已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经调查可以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在异地为胡飞缴纳社会保险,胡飞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存在,亦显示此期间的缴费基数明显低于社保中心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但该缴纳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此要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社保中心根据公司提交且得到胡飞认可的《胡飞工资明细表》记载的工资数额,核定了投诉欠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及缴费基数,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在缴费基数的认定上具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理由如下:
1、公司根据胡飞的个人意愿,通过第三方社会保险代缴机构持续为胡飞缴纳社会保险,胡飞一直正常地享受山东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
2、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其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亦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按照实际工作地确定员工保险缴纳地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社会保险缴纳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非必须一致,国家明确认可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性。国家明确禁止重复参保,执行社保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将人为制造胡飞重复参保的情况。
3、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各地社保部门长期默许,一审判决未予撤销《稽核整改意见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明显不合理。
公司还提交了一份由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多名教授联合出具专家意见《关于社保稽核等问题的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如下:
(1)异地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并且异地委托代缴社保费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多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也予以认可;
(2)对未缴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应该考虑制度历史实践、目前的政策以及宏观经济情况,对社保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持续经营的需要。
二审判决:公司委托第三方异地代缴社保,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本案中,胡飞向社保中心提出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胡飞工资明细表》以及《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胡飞于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为胡飞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胡飞在山东省济南市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社保中心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认定。社保中心根据公司及胡飞均认可的《胡飞工资明细表》记载的工资数额,核定了胡飞投诉欠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及缴费基数,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对此亦未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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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保缴费成本或为方便异地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需要,遂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出现了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和劳动关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异地代缴社会保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1事件回顾2009年9月,小群入职于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8月小群离职时发现,A公司一直委托第三方在外地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劳动者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直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但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方式,劳动监察大队审查确定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保,拒不补交的,予以罚款。
基本案情2007年8月21日,王某香入职某休闲用品公司工作。自2010年3月1日,王某香与某休闲用品公司签订四份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王某香以 “年龄过”为由,在放弃参加社保证明书上签名,并在参保人员调查表“放弃原因”一栏中载明“年龄大”,王某香在该调查表上签名。某休闲用品公司没有为王某香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7月10日,王某香向某休闲用品公司寄送解除通知书,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按社保中心要求提供材料。最主要的就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赵某是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事假期间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赵某以孩子无人看管,需照顾孩子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2个月,公司随即批准请假要求。2010年9月,赵某按时上班。在赵某请事假期间,公司均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赵某得知后,请求公司为其补缴。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
如属于工伤的,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就是想大概了解下这个比例,因为这个肯定是工亡嘛,现在工亡赔付最少都是80万,这边想了解下用人单位大概赔多少,如果赔偿金额是100%,用人单位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案情】 秦莲媛(女)与尹俊于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自2003年7月起,尹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尹俊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莲媛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俊支付该笔“空床费”。 法院认为秦莲媛出具的空床费欠条,
您好,如果是在职职工的话,可以不用通过用人单位,但是如果是在校学生的话,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先与我这边律师沟通,再为您做进一步详细的方案,来保障您的最大权益
这个问题最好通过起诉的途径解决
个人找公司代缴社保违法。【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一、找公司代缴社保违法吗?在广州做社保代理业务的机构有很多,一般企业代缴社保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挂靠社保与社保代理跑腿。社保挂靠是指个人挂靠在人力资源公司上面,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办理广州社保的。人力资源公司与个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单纯挂靠关系。社保代理跑腿是指一些中小型企业它们由于节约企业营运成本的关系,不想专门请一个社保专员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所以委托代理企业操作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个人找公司代缴社保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单位来代扣代缴;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个人依法自行去缴纳,只能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以挂靠的方式来代缴社保。个人社保代缴合法吗由其
不违法,这个叫做社保挂靠,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社会保险法要求劳动者必须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缴纳社保,但社保代理也是一项人事外包业务,可以把社保业务交于第三方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1.50岁是女职工的退休年纪。2.是停柩客体魄是劳动合同,得分情况。2.1如果该女职工连续参保达到15年,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需要要退休证复印件作为副件随合同。企业不用再给她购买社保。2.1如果该女职工连续参保未达到15年,则需要延长期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继续购买社保。具体还应参保年限又分为二种情况:2.11若女职工在
关于你好,我想问一下代缴社保违法吗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社保代缴是不合法的。个人必须是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代缴是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没有跟单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以自由职业或是个人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
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风险。现如今代缴社保需谨慎,法律已经定性代缴社保是违法行为。社保一中断,跑腿跑半年。大家都知道社保中断是个麻烦,很多优惠政策与社保挂钩,买房买车子女入学也会受阻。所以在离职跳槽的时候,很多人都选择找中介代缴社保。特别一些非当地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受户籍限制,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只能找代理挂靠社保。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八条
违法。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当月,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且原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情况为其参保缴费,自次月起暂停缴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