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国际公司注册地在北京。
2019年12月5日,胡飞向社保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社保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通知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核检查并提交所需稽核材料。
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保中心补充提交中智济南分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用以证明公司委托中智济南分公司在济南为胡飞缴纳了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五险一金。
2020年4月24日社保中心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1、稽核检查结果:公司未按时缴纳胡飞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生育保险自2012年1月起)。
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要求公司补缴胡飞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详见附表(稽核意附字〔2020〕第098号)。
公司针对《稽核整改意见书》向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社局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
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和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判决:异地缴纳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本案中,《稽核整改意见书》系针对胡飞自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项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公司与胡飞在该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胡飞参加社会保险,现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公司未依法在其注册地为胡飞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故社保中心对此作出稽核整改结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胡飞在山东省济南市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已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经调查可以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在异地为胡飞缴纳社会保险,胡飞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存在,亦显示此期间的缴费基数明显低于社保中心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但该缴纳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此要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社保中心根据公司提交且得到胡飞认可的《胡飞工资明细表》记载的工资数额,核定了投诉欠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及缴费基数,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在缴费基数的认定上具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理由如下:
1、公司根据胡飞的个人意愿,通过第三方社会保险代缴机构持续为胡飞缴纳社会保险,胡飞一直正常地享受山东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
2、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其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亦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按照实际工作地确定员工保险缴纳地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社会保险缴纳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非必须一致,国家明确认可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性。国家明确禁止重复参保,执行社保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将人为制造胡飞重复参保的情况。
3、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各地社保部门长期默许,一审判决未予撤销《稽核整改意见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明显不合理。
公司还提交了一份由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多名教授联合出具专家意见《关于社保稽核等问题的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如下:
(1)异地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并且异地委托代缴社保费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多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也予以认可;
(2)对未缴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应该考虑制度历史实践、目前的政策以及宏观经济情况,对社保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持续经营的需要。
二审判决:公司委托第三方异地代缴社保,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本案中,胡飞向社保中心提出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胡飞工资明细表》以及《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胡飞于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为胡飞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胡飞在山东省济南市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社保中心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认定。社保中心根据公司及胡飞均认可的《胡飞工资明细表》记载的工资数额,核定了胡飞投诉欠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及缴费基数,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对此亦未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号:(2021)京03行终***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保缴费成本或为方便异地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需要,遂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出现了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和劳动关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异地代缴社会保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1事件回顾2009年9月,小群入职于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8月小群离职时发现,A公司一直委托第三方在外地为
? 裁判要点当事人未办理宅基地使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法定审批手续,违法占用农用地建住房。案涉房屋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当事人不予理睬,继续施工。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废旧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主张根据该房屋建设成本,参照当地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就高认定赔偿标准和金额,并要求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个人找公司代缴社保违法。【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个人找公司代缴社保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单位来代扣代缴;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个人依法自行去缴纳,只能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以挂靠的方式来代缴社保。个人社保代缴合法吗由其
关于你好,我想问一下代缴社保违法吗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社保代缴是不合法的。个人必须是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代缴是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没有跟单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以自由职业或是个人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
不违法,这个叫做社保挂靠,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社会保险法要求劳动者必须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缴纳社保,但社保代理也是一项人事外包业务,可以把社保业务交于第三方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一审诉讼请求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查明事实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
大某国际公司注册地在北京。2019年12月5日,胡飞向北京朝阳区社保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社保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通知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核检查并提交所需稽核材料。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保中心补充提交某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用以证明公司委托该公司在济南为胡飞缴纳了2016年4月至
一、找公司代缴社保违法吗?在广州做社保代理业务的机构有很多,一般企业代缴社保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挂靠社保与社保代理跑腿。社保挂靠是指个人挂靠在人力资源公司上面,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办理广州社保的。人力资源公司与个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单纯挂靠关系。社保代理跑腿是指一些中小型企业它们由于节约企业营运成本的关系,不想专门请一个社保专员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所以委托代理企业操作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
不违法,这个叫做社保挂靠,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社会保险法要求劳动者必须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缴纳社保,但社保代理也是一项人事外包业务,可以把社保业务交于第三方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支付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协商确定,并书写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
异地办理社保卡,原来办过社保卡不需要取消,办理转移即可。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社保帐户,并缴纳社保。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任何时候去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缴费凭证,拿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帐户合并即可,同时并不影响累计缴费年限。简化社保异地办理流程:1、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
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风险。现如今代缴社保需谨慎,法律已经定性代缴社保是违法行为。社保一中断,跑腿跑半年。大家都知道社保中断是个麻烦,很多优惠政策与社保挂钩,买房买车子女入学也会受阻。所以在离职跳槽的时候,很多人都选择找中介代缴社保。特别一些非当地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受户籍限制,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只能找代理挂靠社保。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八条
裁判要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08年3月25日,况某进入重庆兴红得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红得聪公司)工作。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况某从事营运岗位工作,月工资为3200元+绩效工资。后双方又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
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风险。现如今代缴社保需谨慎,法律已经定性代缴社保是违法行为。社保一中断,跑腿跑半年。大家都知道社保中断是个麻烦,很多优惠政策与社保挂钩,买房买车子女入学也会受阻。所以在离职跳槽的时候,很多人都选择找中介代缴社保。特别一些非当地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受户籍限制,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只能找代理挂靠社保。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八条
不违法,这个叫做社保挂靠,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社会保险法要求劳动者必须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缴纳社保,但社保代理也是一项人事外包业务,可以把社保业务交于第三方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可以的,这样不违法.这样同样视同签合同的单位所缴,没有问题.本应该由签订合同的单位缴,但外服代缴应该是与公司有协议.由外服公司代缴对企业来说有以下好处:省事。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1、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2、一旦出现员工工伤,贵公司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社保代理公司,再提交相关资料与证明等,协助代理公司,就可以轻松搞定工伤的申报,及其他办理手续。
单位代缴社保不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
是很正常的人事外包服务。不违法。济南,社保公积金代缴,人事外包服务,可找我
河南郑州:确认强拆违法,政府行政赔偿626万损失!基本案情:原告在郑州市二环路沙口路交叉口往西路南200米处建有一处房屋。2019年6月11日,该涉案房屋被拆除。2019年12月16日,原告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21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XX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