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A公司员工吴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摔伤,因A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吴某受伤后A公司为吴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于2021年4月19日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9日经昆明市劳鉴委鉴定吴某因受工伤构成八级伤残。
2022年1月4日,吴某与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月14日,县社会保险局向吴某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229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34元,共计133263元,现吴某咨询单位是否还需赔偿。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除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故我们代理吴某向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47034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102元,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A公司还应支付吴某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3777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102元共计178872元。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聘用,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者一方,遇到工伤等劳动争议事项,因自身法律意识单薄或弱者思想,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息事宁人的心态,导致其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或造成自身巨大的经济损失,提醒劳动者注意,维权应在一年内进行维权,申请工伤,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申请。
法律分析:1、在一些不正规的公司中,为避免承担员工的社保,就不积极签劳动合同,严重损害员工的劳动益。不过即使说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也不必然不用交社保了,而且员工也可以积极维权。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积极履行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所以,即使说现在没签劳动合同,但至少已经成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有了这点那么公司那边不能推卸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要是发现
问: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计入工资总额吗?答:单位缴纳的部分不用计入工资总额,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几乎每家每户都拥有私人汽车,很多人选择开车上下班,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多,那么员工下班途中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2018年9月4日,某公司员工即本案被告丁某某在下班后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在城区某路上行驶,21时24分许,行驶至某别墅后门路
1、装修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受伤,不能简单认定业主、实际施工人、承揽人三方的责任。2、一般装修合同多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雇主)在装修过程中,其雇员遭受的损失(受伤工友)一般由雇主、雇员根据双方过错、公平原则承担,业主如果有选任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留正科级干部职务待遇是指在政府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工作年限达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调离,对调离科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的补偿政策和安抚正策,在当事人在调离目前岗位之后还能保留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使其待遇和福利不因为岗位的变动而下降。正科级干部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职务级别,是最基层的领导层级。国家部级机关下设司局级、县处级、科级等层级。地方政府省、自治区下设地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等,其中乡
【案情简介】老顾是上海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和同事相处的也很融洽。不幸的是,老顾在一次值夜班时突然不省人事,被同事发现后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无果被宣告死亡。老顾的家属就老顾的猝死找到其工作的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丧葬费等各项赔偿费用。但物业公司表示老顾是突发疾病死亡,公司对其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老顾生前为公司尽心工作,公司愿意补偿3万元作为对家属的慰问。双方
2021年1月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年11月,张某被查出患有肠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内容无效并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前患有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故保险合同无效,此次理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基本案情:崔某珍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怡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宫街北200米处时,与姜某宁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姜某宁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后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有证据及材料,无法确定红色人力三轮车事故时是否处于停止状态。2、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裁判:虽然崔某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姜某宁未提供证据证实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造成损失;或者是因为公司行为导致管理混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员工出现违规行为或员工恶意行为,造成公司影响或者损失被解聘时属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劳动者存在恶意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其他员工进行欺骗或利用公司不正当手段损害利益和稳定,破坏力较强。如果是上述两
二手车市场一直非常火热,然后在二手车交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会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本文就将对买卖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承担的问题进行阐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人已将车转让并交付予买受人但未办理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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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劳动者离职后一年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的赔偿责任。一、团体意外伤害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团体保险通常是由雇主提供的免费的健康保险或者失能保险,一般是作为员工受雇状态下的附加福利,或者作为员工薪资扣减后加以返还的方式之一。即团体险人身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
【案情】2015年8月下旬,张某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月工资2000元。张某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自行缴纳泗阳县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2017年3月15日至3月28日、4月20日至4月27日,张某因病在泗阳某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0837.53元、3752.88元。张某参加泗阳县居民医疗保险,上述费用,通过泗阳县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为6195.11元、2
你好,可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同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
一、单位为职工缴纳商业保险需要交税吗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能够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二、什么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
劳动者有权到当地社保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因政策原因无法补缴的,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单位交的养老保险不可以退,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法随意退还。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