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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应向劳动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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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应向劳动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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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8月下旬,张某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月工资2000元。张某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某自行缴纳泗阳县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2017年3月15日至3月28日、4月20日至4月27日,张某因病在泗阳某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0837.53元、3752.88元。

张某参加泗阳县居民医疗保险,上述费用,通过泗阳县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为6195.11元、2112.19元。上述费用,经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测算,通过职工医疗保险可以报销8244.33元、2702.26元。

2017年8月15日,张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14590.41元。

【审理】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在原告生病后导致其享受不到应有的补贴,即使原告自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报销了部分费用,而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高于城镇居民医保,其中差额部分即是原告应当享受的部分,为原告的损失,对此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故法院支持差额部分2639.29元。

【点评】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保险费性质,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而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员工所遭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如何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是关键。因职工医疗保险的补贴高于城镇居民医保,原告不能重复得到医保补贴,由原告应享有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部分减去原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补贴的部分,其中形成的差额部分即原告的损失,用人单位应给予赔偿。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发布的《泗阳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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