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职工退休后
无法领取养老金,损失如何主张?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退休金的情况比比皆是,法律意识高的职工纷纷走上维权之路。
但是如何计算养老金损失,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养老金的计算又极其复杂,导致职工在维权时举步维艰。
一、养老损失能否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条明确赋予劳动者起诉的资格,但对于如何计算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职工起诉要先做到两件事,一是应当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二是举证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这就需要职工向社保局提前核实并要求社保局出具书面证明,否则直接起诉存在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驳回起诉的风险。
二、各地规定
1.《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第二十四条:对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
3.《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36、……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不能补缴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5.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十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
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案例分享(以山东省为例)
山东省对养老保险损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判例也是五花八门,损失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序号案号判决理由1淄博市中院:(2020)鲁03民终3455号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主张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纠纷,应当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即,一是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已无法开立社保账户,导致不能补交保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杨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社保机构不能为其补交社会保险,故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济宁市中院:(2019)鲁08民终6804号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原告刘某系达到退休年龄后确认的劳动关系,之前双方劳动关系未经仲裁确认,致使原告刘某未缴纳、且无法补交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因素即有被告A公司未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又存在多方面的历史原因,酌情以原告刘某退休前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的平均工资2220元[(10500元+49440.07元)/27个月]为基数,按照50%的比例由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养老保险损失,原告刘某2017年1月18日年满60周岁,自2017年2月起应当领取退休金,截止到2019年8月22日辩论终结前,被告A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2017年2月起至2019年8月止因未享有相应退休待遇退休金损失34410元(2220元×50%×31个月)。
原告刘某主张一次性支付剩余养老保险金不符合养老保险金的人身依附性特点,被告A公司应当自2019年9月起按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刘某退休金损失1110元(2220元×50%)。
二审维持。3聊城市中院:(2021)鲁15民终1426号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进入A公司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离开A公司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王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王某与A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未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应当赔偿王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王某于2007年3月入职,根据王某入职起至达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10月)止的年限(共计104个月)及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15年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计算,酌定聊城环卫处应赔偿王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9102.56元(2623元/月×104个月×18%)。
二审维持。4日照市中院:(2021)鲁11民终5号
关于争议焦点3,本案因A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要求A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
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
山东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数次微调,企业缴费比例平均维持在19%,个人缴费比例为8%。
本案由于钱某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对于A公司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应当相应地予以扣减。
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8)]-9756元}。
5德州市中院:(2021)鲁14民终335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损失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造成损失的数额。根据原告参加工作情况,如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张某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次月起,可享受养老金:2016年每月1545.48元,2017年每月1682.48元,2018年每月1810.48元,2019年每月1944.48元,2020年每月2082.48元,以上总计117284.8元。
另,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单位应缴纳部分为51130.22元,原告个人应缴纳部分为19043.34元。
截至2020年12月原告方实际损失为117284.8元-19043.34元=98241.46元。故对原告的损失,自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之次月至2020年12月为98241.46元。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原告此后的损失,被告暂按每月2082.48元给付原告张某至其身故为止,期间如遇养老金调整,原、被告双方均可另行主张予以增减。
二审法院:一审法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齐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金计算办法,结合张秀云工作年限、应缴费金额、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就案涉争议所作判决,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精神和本案实际。
6聊城市中院:(2020)鲁15民终3373号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三、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社保手续的,均无法再补办,原告要求B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兼顾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上年度聊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12%为计算费率,计算B公司于2002年3月至2018年3月(退休年龄)未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导致原告的基本养老保险损失,数额为133056元(5775元×12%×192个月)。
二审法院:但该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有的社保政策,并兼顾公平原则,酌定以明某达到退休年龄时上年度聊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12%为计算费率,计算出B公司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明某基本养老保险损失并无不当。
7聊城中院:(2020)鲁15民终932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法院经书面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张某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部门不能为张某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张某无法再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参照社保部门测算的张某如正常退休每月能领取的退休工资标准,判决B公司按月支付给张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8肥城市法院:(2016)鲁0983民初4716号
关于原告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无法计算原告刘某具体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参照被告单位退休时间近似的退休职工高某、彭某、李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数额,确定原告刘某初次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原告刘某的工龄自1999年4月至2016年5月,工龄共计17.08年。根据中国现在女性人均寿命76岁,自原告刘某与被告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初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016年6月计算至原告刘玉凤76岁,时间为20.58年,由被告A公司一次性支付。
被告A公司应当赔偿给原告刘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694.99÷(24.08÷15)+719.15÷(24.08÷15)+556.46÷(20.75÷15)〕÷3×(17.08÷15)×12×20.58=120241.84元。
9临沂市中院:(2014)临民再终字第28号经审理认为,在上诉人伏某离职且离职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形下,自其离职之日,本案双方的劳动关系虽存在但双方并未依据以上劳动关系进行履行,上诉人伏某亦未在用人单位进行实际劳动,比照同单位同时间的退休职工或临沂市退休职工的平均水平计算缺失以上两类人员曾为单位进行实际劳动的前提且无相关法规为据,在伏某未有相应实际劳动年限的情形下认定其可以与有相应实际劳动年限的劳动者享有同等养老保险,既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又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原判决支付伏某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标准系依据相关社会保险机构的专业测算,以此测算为依据判决并无不当。
攥稿人:王蕊律师
2022年11月28日
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
养老保险是从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养老保险开始的。然后1988年国家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账户建立是依据国发19956号文件开始建立的,这个时候职工开始按工资比例缴费了。不过有的省是从1993年开始补缴的,也有的省是从1996年开始建立账户的。之后国家的国发199726号文件又进一步规范了相应的业务。以黑、吉、辽为试点,在200538号文件进行了政策的相应调整。后出台了社会保险法。
用人单位会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工伤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五种都是社会保险。上面五种保险是正规的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其劳动者缴纳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
单位不给交养老保险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辞职请求给予补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故意隐瞒工资总额或者是单位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隐匿工资额一倍到三倍之间的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单位及时缴纳社保,有追诉时效。如果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办理补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三份;2.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3.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4.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交养老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不补缴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干了十年单位不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缴社保,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或者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
公司未交养老保险,?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或者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一、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
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辞职请求给予补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故意隐瞒工资总额或者是单位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隐匿工资额一倍到三倍之间的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无法领取养老金,怎样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案例】(2021)辽14民终2129号武秀(化名)1999年9月进入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从事道路养护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2100元。之后单位改制,武秀的劳动关系变更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公司为武秀缴纳了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未办理养老保险。2020年11月,武秀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辞职请求给予补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故意隐瞒工资总额或者是单位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隐匿工资额一倍到三倍之间的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一、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一、哪些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雇型就业、自主就业、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临时性劳务人员,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有哪些不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也就是参保人以个人身份
有人问:我在1994年企业上班就交了养老金,1997年从单位出来一直到都是自己按最高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有朋友告诉我挂靠私企交养老金,退休养老金会更高。1月挂靠私企后缴费金额比自主缴费略低,个人按最高基数缴纳,在企业的缴费基数却是最低的。请问这样缴费对吗?自主缴费和企业挂靠养老保险哪一个更划算呢?一、哪些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
一、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处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社会
单位未给我缴纳社保,不可以直接起诉。公司不按规定交社保,员工不可以到法院起诉,因为这不在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之内。但是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而后起诉单位,要求单位返还其中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