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张某入职某服务公司,工作岗位为保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能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某公司安排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该公司名义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7年3月10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摔伤致残。经劳动仲裁和诉讼等司法及行政程序处理,认定某服务公司与张某至2017年3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捌级。
经申请,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某未在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司发生工伤事故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某无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服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人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某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张某发生工伤后无法正常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故张某因工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某服务公司支付。
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职工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实际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
此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
在实务中,工伤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原因一般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家公司,员工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伤保险缴纳存在混合性和随意性。
2、用人单位为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或享受“社保洼地”便利等原因,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员工依法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或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老单位未其缴纳工伤保险,新用人单位无法再次缴纳工伤保险。
4、用人单位采用“逆向劳务派遣”,“假外包,真派遣”的非法方式用工,造成劳动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
工伤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情况下,职工向司法机关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司法机关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法院不支持由用人单位支付前述费用,职工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第二种观点,不论是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实际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社会保险具有人身性质,只有与职工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能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具备劳动关系却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应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时,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非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也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不论何种原因,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依法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日,张某入职某服务公司,工作岗位为保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能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某公司安排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该公司名义缴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3月10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摔伤致残。经劳动仲裁和诉讼等司法及行政程序处理,认定某服务公司与张某至2017年3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捌级。经申请,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房产归谁所有?是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主要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归登记人所有,理由是《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且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归谁所有,房屋产权的归属只能看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取得及享有。另二种观点认为,房产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法律赋予不动产登
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需要及时为其缴纳各项社保,其中就包括生育保险费用。且该费用是由单位单方面为职工缴纳的,不是由双方共同缴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共分为十级: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五级:器官大
你好,关于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交还是个人交的问题,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工资(或个人所得)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不需要哪些步骤或者手续。按照税率在当月工资表中代扣,月度申报即可。
有劳动合同和其他证据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当缴纳社保
有效的租赁合同需要租赁双方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
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简介】邓某是某企业出纳,在该企业工作1年多,最近连续迟到一周,每次均不超过10分钟,单位以邓某多次迟到,属于出勤违纪,予以辞退。【法律分析】实务中,单位经常遇到出勤有关的违纪问题。常见出勤违纪表现为迟到、早退、旷工、代打卡等。上述案例中,如果该企业没有明确迟到的严重违纪情形,直接辞退,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单方解除权,而对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进行了严格限制,旨在通过
一、案例精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792号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乙丙两公司作为担保,秦某收到款项后转给黄某使用。贷款到期后,秦某拒不归还。甲小贷公司将秦某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由此甲小贷公司已经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
当然是先办工商执照。 先给自己的店起个名字,然后拿着房产证、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辖区的工商所办理,如果手续齐全,工商所会给开据受理证明,拿着受理证明到所在辖区的个烟草公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证得办上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烟草公司的人得上门考擦你的场地,审核资质==,如果手续齐全,办下来了,拿着烟草证(副本)去领工商营业执照,这时,你的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才有“零售卷烟”的项目。
如今,养老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为我们的养老生活带来保障。但也有很多人,在年轻的时候没有机会参加养老保险,临近退休的时候才想到参加。根据有关的规定,想要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到15年以上,二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男性来说,47岁交养老保险并不晚,在62岁的时候就能领取养老金了。而女性由于退休年龄较早,在47岁的时候交养老保险并不是很划算,建议购买商业养老
一代证和二代证身份证证号不同,有两种情况 1,二代身份证其他号码不变,只是增加”19”和末位的校验码,这种情况,新旧证件可以通用 2,二代身份证只有出生日期不变,其他编码都变了,新的身份证就不同于旧证了, 解决方法是,持新旧身份证复印件,到开户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开”居民身份证证号证明函”,持此证明,有关单位重新登记,或者作为证件的补充 3,手头如果没有一代证复印件,可以到交警,银行等部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或者去社保部门请求社保部门对公司追缴,或者你自己补缴后向公司要求赔偿一、离职后一般社保怎么交?1、员工离职后,原公司就不会继续交纳社保了,原单位会去社保局办理减员手续,这样员工的社保就自动封停了。2、如果员工去外地了,那么得将社保转移至外地,员工只需到原交费地的社保部门开一张“缴纳凭证”带到新地方新单位,就可以了,其余的事由单位来办。如果转移到本地的新单位,则只需将该员工的社保号
对于男性来说,47岁交养老保险并不晚,在62岁的时候就能领取养老金了。而女性由于退休年龄较早,在47岁的时候交养老保险并不是很划算,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
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的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
你好,借款合同可发人审查处理,排除风险避免损失有需要查看简介如需帮助请付费咨询,可点右边的追问进去付费!如果没有追问,可退出当前页面,点右下角我的里面的公开咨询,然后点右边的追问,往下拉到付费的页面。如果没有发布问题,可以直接点右边的咨询我罗雨晴律师,发布问题就会跳转出付费的页面
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和网签合同不一致,以哪份为准,会不会影响房屋的买卖?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清楚网签合同的作用是什么。网签合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它具有防止房屋“一房多卖”的作用。说到一房多卖各位都是十分担心的,因为这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因而就有了网签这一步骤。新建商品房一般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在线上网签了,二手房一般由中介在房管部门网上进行网签,如果是自行交易,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
????被告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文|汐溟 杨杨合同纠纷中,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应如何理解?在其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到底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例】2019年3月,李明明与天天公司签订了《院线电影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后李明明认为天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因此提起诉讼。起诉时,李明明作为原告就管辖法院的选择犯了愁。《投资协
你好,关键问题还是核实具体情况,问题出在哪里,查清问题,才能更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