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劳动者出现工伤时如何赔付标签: 案例集锦 专家说法 追偿 转嫁 风险 分类: 工伤 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社保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并不一致。如果在这期间,劳动者出现了工伤事故,工伤待遇应当如何支付?从工伤保险交纳主体的角度分析,似乎应该是由社保部门与社保缴纳单位共同承担。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社保部门在赔付工伤时,要求缴纳社保主体与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赔付,于是,就导致了在本文标题所述的情形下,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结果。虽然现实中也存在由社保部门与社保缴纳单位共同承担的情形,但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个别现象。 下面是两个案例,大家可以通过它们看一下法律人士们的观点。 案例
一、缴纳与用工主体不一致 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孙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0年12月31日,孙某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1月4日,孙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乙公司生产部工作,乙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规定办理。2011年1月20日,孙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9月29日,孙某向乙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乙公司于2011年1月曾为孙某申报缴纳社保费用,但因甲公司已为孙某缴纳了1月的费用,故乙公司无法再为孙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孙某发生工伤时,社保缴纳主体是甲公司,而用工单位是乙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故社保机构无法支付乙某的相关工伤费用。 本案法院认为,应由实际用人单位即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作为孙某前一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与2010年12月31日终止后,即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且孙某是在后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不应承担劳动者因工伤带来的损失。孙某自2011年1月20日发生工伤,乙公司客观上并未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孙某无法自社保部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但笔者认为,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显然不妥。 笔者认为,应由社保机构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精神,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义务,违反了该义务才承担不利后果,即对损失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不利后果。乙公司曾于2011年1月为孙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经履行了社保缴费义务,但因缴费系统的原因致使缴费行为没有成功,对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存在过错,法院让其承担工伤赔偿的费用等于惩罚守法主体,这不符合情理,也与法理相悖。此外,这样做等于变相地将社保机构的责任转嫁到了用人单位的头上,加重了单位的用工成本,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提升工作效能、改善服务质量。 笔者认为,出现制度漏洞,应该通过目的的解释的方法予以处理。工伤保险的目的解释的方法予以处理。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用工主体与缴纳社保的主体不一致,社保部门就可以拒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本案中,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该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且职工在受伤期间已有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保费用,理应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应淡化社保缴费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的情节,在不存在骗保等道德风险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应依法核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实践操作中,社保机构不予理赔,也不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赔偿待遇,而应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予以解决。 工伤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在有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才应该通过工伤赔偿的模式处理,否则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模式处理,即按照各自的过错探查伤害的原委,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让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民事责任,这样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通过侵权责任构成减责、免责事由的运用,可以消除工伤保险认定把关不严,劳动者以自残方式获取工伤赔偿(在没有工伤保险时,这种责任近乎以无过错的原则转嫁给用人单位)的道德风险。 案例
二、第三方代缴社保,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某公司A在外地设办事处B并聘请当地人甲为办事处B的负责人。因甲的户籍在外地,A公司无法在本公司所在地直接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费。后A公司找到与办事处B在同一城市的C公司,请求C公司为甲代缴纳社会保险费。A、甲、C三方也为此订立了3方协议。协议明确:“甲为A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C只代替A缴纳甲在异地的社会保险费。C与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以后甲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甲的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承担? 王晓平: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甲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要具体分析3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当地的社保中心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是用人单位,因此负有救治、看护受伤员工,收集、整理申报工伤等相关资料的责任;C代缴社会保险费,因此负申报工伤、领取待遇的责任。 李娟:A、甲、C订立了3方协议,从而明确3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该协议有效,由A承担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如果无效,则C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呢?首要条件要合法。协议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3方关于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尽管3方协议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了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由C公司承担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但根据3方协议所体现的内容,我认为应该允许已承担相应费用的C公司向A追偿。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不规范的操作都是有风险的。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任何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尽量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贾富春:解决这个案件,首先要弄清楚A公司、C公司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 判断员工的实际用工主体时,常用的两个因素是: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由谁缴纳社会保险费。当两者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用工主体呢?像本案例中,A公司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由C公司缴纳。虽然3方签订了3方协议,但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并不能排除C的责任。在涉及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时,社保机构在履行相应手续、支付相应待遇时,往往会以C公司为用工主体,由C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样并非说3方协议没有任何作用,其可以作为证据判断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C公司可以据此要求A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摘自中国劳动网)
可以再去办张卡,填写一个你现在的单位名称,那征信上面都会显示现有的工作单位名称,就可以。收入证明,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时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对经济收入的证明,具备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
第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用人单位法定调岗情形。单位可以调岗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以及第2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或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这两种情形调岗并不需协商一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
1、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1份 3、以下情况须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1) 申请认证“专升本”的成人、函授、网络教育、自考本科的,提交专科证书复印件及其认证结果复印件; (2) 申请认证学位的,提交相对应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认证结果复印件; (3) 申请认证省外中专的,提交《入学录取名册》(一般到学校档案室复印有其名字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学校公章)及学校证
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可以去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身份证年龄。不过因为改年龄涉及很多利益问题,所以一定要有原始权威的证据,比如出生证或者原始户籍资料。申请人或监护人携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
被诱导签了合同的处理办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诱导签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有效需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两者年龄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年龄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为准,没有出生证的,应以最原始的户口本上登记的为准; 2,如果出生证、户口本、身份证的年龄都是对应的,应带上上述资料,去当事人的档案管理部门(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说明实际情况后,更正当事人的档案记录; 3,如果是身份证的年龄与户口本或者出生证上(如果有)的年龄不一致的,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你好,办理退休时,以档案最初记载年龄为准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工伤保险的基数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总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医院出生的小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带上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医院开出的新生儿出生记录;未在医院出生的孩子,则需要医院有多余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由接生人员出具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支付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
1、生源地就是指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与在什么地方上的大学,现在的户口所在地没有任何关系。 生源地不随户籍的改变而改变。 例如:A同学在高考时是贵州户籍,考上了北京的大学,户口从贵州迁到了北京,大学毕业后到广东工作(或者读研、读博),户口又从北京迁到了广东。 A同学是贵州生源,广东户籍。 2、另外,多次以不同户籍参加过几次高考的同学来说,以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生
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目前,我们国家退休有四种规定:一、各工种退休年龄档次:①、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②、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房产归谁所有?是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主要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归登记人所有,理由是《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且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归谁所有,房屋产权的归属只能看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取得及享有。另二种观点认为,房产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法律赋予不动产登
1、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退休年龄以档案为准。2、1999年,劳社部发布《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延迟退休要求补助问题:1、因为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职工所在企业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职工个人无法自行办理手续。2、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社保
1、入团与退休无关。以身份证的年龄为准。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3、《身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⒈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⒉补充协议可以视为合同双方主体对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并且补充协议中一般都会在尾部写明“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碍于亲友情面,许多人不好意思拒绝于是顺手帮了这个忙那么问题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
你好!身份证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一致原则上是不影响办理各类业务的,只要两者的其他主要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一致的即可;身份证上的地址只是居民办理证件时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后期因移居或者户口迁移等情况造成地址改变的,公安机关会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相关变更情况,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地址不一致的以户口本登记的为准。
offer又被称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 另一种情况,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