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精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792号
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乙丙两公司作为担保,秦某收到款项后转给黄某使用。贷款到期后,秦某拒不归还。
甲小贷公司将秦某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由此甲小贷公司已经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
即使秦某向甲小贷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提供款项给黄某使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秦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与甲小贷公司无涉。担保人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甲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遂判决支持甲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们苏州法院的裁判宗旨是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谁借的,就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借款的实际用途,是由借款人自己决定,不能用来对抗合同的相对方。
另外,还有一个情形,本案中甲小贷公司是不知情这笔借款的实际用途,秦某亦未披露实际借款人为黄某,所以法院判决由秦某偿还借款,公正合理合法。
二、实践中,我们该起诉实际借款人还是名义借款人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应由名义借款人独立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偿还后,另行起诉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义务应当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将所借款项再转给其他人,与出借人无关。
出借人只用向借条上的签字的名义借款人讨要,到法院诉讼,也只起诉名义借款人。这种观点大多数人都认可,本人也赞同这种观点。
一、借条上签字的是名义借款人。
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也指向名义借款人。
三、起诉实际借款人难以查证。所以直接起诉名义借款人,更有利于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
观点二:应由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出借人虽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最终转给了实际借款人。借条上有名义借款人签字,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责任毋庸置疑,但是最终受益人是实际借款人,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中将实际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有效的帮助理清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
观点三:应独立起诉实际借款人。
此种情况只适用于,出借人知道是实际借款人使用了该笔借款或者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已经告知出借人实际借款人是谁。在司法实践中,独立起诉实际借款人的案例较少,一般是直接起诉名义借款人。
总而言之,我们处理此类案件起诉谁,主要是看与哪一方更有利于认定借贷合同关系,证据更充足,更有清偿能力,更有利于拿回借款。
三、律师建议
第一、对于出借人来说,在借款时需要审核借款人的信誉情况,财产状况,是否是名义借款人,避免虚名借款的风险和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损失。
另外,还需要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相关借款凭证,保留好与借款人之间沟通的微信、电话、邮件等等记录,以及转账凭证,并且及时联系借款人,掌握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避免后期维权困难。
第二、对于借款人来说,尽量不要担当名义借款人,如果实际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依旧会起诉名义借款人。如果确实需要担当名义借款人为他人借款,应当审核实际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和财产状况,和实际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违约责任。
当需要大额借款时,应当要求实际借款人出具授权委托手续,提供担保,并且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信息。
第三、在实践中,还有虚名借款买车、买房的情况,此时担当名义借款人,如果实际借款人不按期还款,自己又无偿还能力,需要承担被银行起诉的不利后果。
在担当名义借款人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虚名借款所带来的风险,不要因一时善意而给自己带来麻烦。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碍于亲友情面,许多人不好意思拒绝于是顺手帮了这个忙那么问题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王向阳律师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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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款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比如,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以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向李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李四将50万元借给张三后,张三通过银行转帐的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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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又被称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 另一种情况,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