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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退休无法领取退休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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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退休无法领取退休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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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4年王某章入职H公司,从事机修、调钢筋、焊电钢等工作,部分工资以H公司财务人员向其转账方式支付,部分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2019年7月8日王某章离职。

期间,H公司仅为王某章缴纳了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2017年3月20日,甲方H公司与乙方王某章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5日,乙方从事电杆制造工作,计件工资。

2020年6月30日,王某章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一次性赔偿因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56400元。2020年7月3日,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樟劳人仲不字[2020]第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为此,王某章诉至一审法院。2020年9月11日,永泰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H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为王某章缴纳工伤保险,若H公司在王某章在职期间均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则王某章可于2018年11月起每月至少领取退休金990元。

主要争议焦点:

1、养老金损失如何赔偿;

2、是否过诉讼时效

法律观点评析:

本案系当事人因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案由应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王某章与H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王某章作为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王某章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问题。劳动合同因达到退休年龄终止。2018年10月16日,王某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均依法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H公司、王某章均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原相关待遇继续履行,表明双方自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王某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向H公司提供劳动,H公司也继续向王某章支付劳动报酬。因此,1994年至王某章2019年7月8日离职期间,H公司与王某章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王某章离职时间是2019年7月8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以王某章离职时间为准,故王某章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7月8日开始计算,其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

二、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首先,王某章在职期间,H公司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其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故根据相关法律是范围之内的,根据劳动法规定,为王某章缴纳养老保险是H公司的法定义务,因H公司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王某章的养老金损失理应由H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永泰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若H公司在王某章在职期间均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则王某章可于2018年11月起每月至少领取退休金990元,故H公司应从2018年11月起每月赔付王某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990元,直至王某章77.3岁(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止,合计205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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