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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岗位调动, 用人单位让其待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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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岗位调动, 用人单位让其待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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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王是一名公司员工,因平时工作表现平平,原部门领导不满意,公司人事部将其调往其他部门,小王不同意,人事部遂单方决定让小王待岗,不让其到原岗位工作,也不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期间薪酬仅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问:公司人事的“待岗”处理是否合法?

【分析】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小王的例子,公司出于某些原因考虑,不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而以“待岗”的形式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

这种“待岗”的处理是否合法呢?

我国现行法律对“待岗”并无明确的规定,依网络上的主流观点,待岗是指职工在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且未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

原1993年的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提到待岗,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原(劳部发 1994 480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结合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时代背景可知,当初待岗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富余员工的安置问题或者是经营困难的企业安置员工的一种权益之计。

而现在部分企业采取的这种方式,背离了原待岗制度设立的初衷,反而是变相地处置员工的一种方式。有些员工因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满足生活的需要,被迫离职,单位也无需再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

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不假,但前提是在法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劳动者与企业无法就调岗达成一致,企业不得强制性调岗或者强制性待岗。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依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在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无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其作出待岗处理是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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