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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弄虚作假终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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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弄虚作假终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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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两年前,李某从学校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其续签了1年合同。

  今年合同期满后企业未与李某续签合同,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企业未为李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李某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于是,李某不得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庭审答辩】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自己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老板答应自从进单位时就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企业答应归答应,却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要求企业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委托代理人在答辩时辩称,要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可以的,但当初企业已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的形式在每月工资中支付给了李某,要他返回给企业,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否则企业不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并当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月工资发放的凭证,上面写着社保费补贴300元。

  李某当即予以反驳,指出当时领工资签名时没有社保费补贴300元的字迹,而是企业后来加上去的。但企业一口予以否认,于是,李某提出要求对工资凭证的笔迹予以司法鉴定。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和笔迹司法鉴定后查实,两年前李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公司即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期间企业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李某离开公司时,李某方才发现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过司法鉴定认定,企业提供的工资凭证上的工资金额字迹与社保费补贴的字迹不是一次成形,说明社保费补贴是事后写上去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显属违法行为,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企业弄虚作假要求李某返还原支付的社保费补贴的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弄虚作假反而要求职工返还原支付工资中的社保费补贴。

企业是否可以此为由免除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均应予以纠正。

企业不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另外,企业弄虚作假谎称在支付李某的月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费补贴300元,后经司法鉴定实属伪造。

  因此,劳动仲裁委经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裁决,裁定企业按照规定为李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对公司要求朱某返还其支付的社保费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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