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我们所说的误工费。
对于误工费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误工费=误工期(天)×每天工资。
其中,误工期可以根据伤残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天数意见计算;若未做伤残鉴定的,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对于每天工资,区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提供工作证明,而且还要提供收入减少证明。
以下为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对误工费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在(2021)京0108民初2810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原告系建筑行业劳务零工,未能就伤前持续、稳定收入举证,故酌定为2.5万元(5000元/月)。
2、在(2022)陕0326民初125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当地实际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每天按70元计算。
3、在(2022)陕0926民初252号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按130.75元/天过高,应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每天100.99元。
法院后根据2021年度陕西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36864元,即101元/天。原告住院天数为305天,本院支持原告周德民误工费为30805元(101元/天×305天)。
4、在(2022)浙0902民初2529号案件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确认原告系舟山市定海某装修经营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房屋维修、建材销售等。
原告主张每月误工损失25000元,并提供舟山市定海某装修经营部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收入和损失,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相关主张不成立。
根据本地装饰装修市场的实际行情,酌情确认该项按每月9000元计算。
5、在(2021)京0108民初27914号案件中,张某受康某雇佣任司机,自述按工作量结算报酬(张某称,一晚上两趟活600元,一趟活儿500元),其虽主张按运输行业收入标准核算误工损失,但需注意:张某雇主为康某“个人”、而非运输企业;
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受伤前两年持续稳定的收入情况,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故我院酌定按5000元/月核算。
6、在(2022)渝0117民初4234号案件中,原告在审理中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本预算内参照本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重庆市私营企业居民服务业职工的平均工资43644元/年计算。
7、在(2022)辽0381民初548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无固定收入,本案应按原告从事打零工,主张按居民服务业计算。
8、在(2022)陕0525民初684号案件中,原告系农民,需必要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参照原告提供身份及年龄等情况,本院酌定每天80元。
9、在(2022)浙0109民初10298号案件中,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后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或近三年收入状况,故误工费标准参照2021年度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228元计算。
10、在(2022)辽0106民初7044号案件中,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故应按照故应按照辽宁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予以确定。
11、在(2022)豫1521民初1882号案件中,关于误工费部分,原告为农业人口,其误工费应当按农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12、在(2022)浙0483民初4649号案件中,虽事故前金某的工作单位与其女儿之间有利害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对工作单位负责人的笔录之间能够相互佐证,且考虑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等因素,本院对金某事故前在嘉兴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予以确认,酌定误工损失为15000元。
13、在(2022)陕0525民初394号案件中,至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因未提供相关工资证明,且二原告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予支持。
14、在(2022)沪0112民初1274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误工费,从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看,被告主张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643.93元,并无不当。
15、在(2022)陕1021民初113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发前尚有劳动能力,结合原告的年龄及当地用工实际,误工费酌定每天60元。
16、在(2022)豫1726民初1933号案件中,关于误工费,二原告未提供因本次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且结合二原告的工资表发放情况,其并未产生误工损失,故对于其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17、在(2022)苏0282民初112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安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田某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但结合其年龄和受伤时所从事的行业。田某主张按照江苏省2020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应予支持。
18、在(2022)苏0205民初3358号案件中,经本院调查,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低于其受伤前实际月平均工资水平,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行为,本院予以采纳,另原告因伤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共向其发放病假工资应予扣除。
19、在(2022)苏0281民初1026号案件中,顾某系泥瓦工,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中“建筑业”的标准即63699元/年计算。
20、在(2022)苏1283民初2879号案件中,李某主张按150元/天的标准计算,仅提供了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且该证明中未有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的标准,本院不予认定。
结合其年龄及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本院酌定按100元/天计算。
综上所述,对于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计算误工费时一般参照当地相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标准进行计算。对于已经退休的受害人,其能否主张到误工费取决于其在受伤前是否已经参加了工作并且提供了工作证明。
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法院还需要单位负责人的签字。
民事伪造证据的认定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事转刑事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
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日常消费时对“假一赔十”、“退一赔三”等都有初步的了解。那么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如果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经营者什么情况下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则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A某在B公司处购买轿车1辆,A某向B公司支付购车款57600元。在购车过程中,A某要求购买车辆的轮胎型号为R,B公司应A某要求实际交付的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件,通过检索案发地类案判决发现,哪怕是同一中级法院辖区下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对同一开设赌场行为的定性都不一致。具体体现在认定“代理型”开设赌场行为和“利润分成型”开设赌场行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判决中法官凭个人理解“释法”,导致出现分歧。那么,网络开设赌场中的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和参与利润分成应分别如何认定?有无统一的标准?一、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笔者代理的案件在河南省信阳市
律师观点分析(2020)川0105民初11811号简述:2019年12月18日,荣欣XX因承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需要,雇佣胥XX到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就提供劳务所涉相关事宜签订书面协议。2020年1月17日,胥XX按照荣欣XX要求站在脚手架上更换铝方通时,因荣欣XX另一工人代久恩推动脚手架等原因致胥XX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后胥XX被送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一、民事诉讼中对非法拘禁他人追索债务如何处理1、非法拘禁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拘留、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二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充分评估了反腐败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认定中的司法难题,结合当前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等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做出了明确回应,从而有助于消除实务争议、严密刑事法网。然而,《解释》的许多规定还比较粗疏,在理解和适用上很值得仔细研究
一、追尾事故的认定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
律师观点分析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律师观点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后续纠纷处理程序多、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摆脱纠纷带来的困扰,权衡利弊后往往倾向于选择以和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后不再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协议签订或履行后,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导致“和而不解”,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最终往往仍需通过
来源:周光权 刑事法库
三、受贿情节与罪数关系——必须坚持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解释》关于受贿罪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的规定为处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挪用公款等罪的关系带来一些复杂问题。无论如何需要坚持的一点就是:对罪数关系的判断不得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一)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要求刑法上的重复评价是将一个定罪量刑事实反复进行评价,其所得出的结论可能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被告人承担明显不利的后果,因而在刑法解释和适用
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公司,并非C公司,且原告实际供货方亦为被告公司,故可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刑事诉讼中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有
问 题征收过程中被指定成为公有住房承租人,其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法院裁判观点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其承租人地位在租用公房凭证上有明确记载。而征收过程中被指定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根据本市房管部门就关于公有居住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
“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关键。那么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此中的“不特定对象”的认定规则又有哪些?裁判规则1.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少数个人和单位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克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案例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针对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于没有针对社会公众吸收资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一、原告诉称原告郑斌诉称:2013年1月、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一座城市越繁华,就越需要便捷、高效的生活服务,越离不开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快递员和外卖员(以下统称“配送员”)。他们收入不菲,但工作艰辛,有时候还很危险。2019年,江苏的配送员薛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2021年,山东的配送员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类似案例,我们可以列举很多很多。配送工作的风险,早已不是新鲜事。照理说,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或工亡待遇。但
最高法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676号,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进出口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进出口公司。【基本案情】江西金融管理公司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
不论是调解协议还是和解协议,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或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也收到了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当事人就不得再反悔,即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