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城市越繁华,就越需要便捷、高效的生活服务,越离不开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快递员和外卖员(以下统称“配送员”)。他们收入不菲,但工作艰辛,有时候还很危险。
2019年,江苏的配送员薛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2021年,山东的配送员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类似案例,我们可以列举很多很多。
配送工作的风险,早已不是新鲜事。
照理说,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或工亡待遇。但在法律上,要认定工伤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就很可能无法享受到工伤或工亡待遇。
问题是,配送员属于新型用工模式,大部分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许多快递、外卖公司将区域配送业务对外发包,甚至存在个人层层转包。
这些因素,都导致配送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因素,上面列举的两个例子,从目前能查到的判决来看,法院都未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经常是工伤认定中绕不开的坎。在新技术、新模式的冲击下,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面临挑战。在这种挑战中,各地法院充分发挥能动性。
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开辟了新的思路,创造了一些经典的判例。
前不久,苏州中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徐某诉某快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涉及的模式就是非常普遍的“代理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快递或外卖公司将某个区域的业务承包给案外人,由案外人自行招用配送员。这起典型案例中的快递公司,就将快递业务承包给了个人经营。
由于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可能成立,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个人直接对外招用配送员,个人老板跟配送员之间无法成立劳动关系。
既然劳动关系不存在,一旦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本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就变得缥缈起来。
但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显然不公平。快递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向个人发包业务的方式,他们可以完美规避用工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而省下来的钱,却浸润在劳动者的血泪之中。
为了纠正这种市场失衡现象,苏州中院对“代理商模式”的用工关系作出了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法院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察主体适格性、劳务从属性、管理实质性等要素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分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并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支持。
法院显然看到了“代理商模式”背后深藏着不公。快递公司外包给个人经营,一方面违反《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关于许可经营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却实现了自己业务的延伸,规避了用工责任。
法院对这种行为给出了否定评价,同时指出:在新业态用工领域,平台要素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常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避免以“意思自治”外观主义标准审查,坚持实质性判断,综合考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与基本特征,才能作出正确辨识。
“避免以‘意思自治’外观主义标准审查”,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不能仅仅因为配送员跟快递公司、外卖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当穿透这种表层的特征,深入到劳动关系的实质。
法院的上述思路,一个核心点在于否定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可以发现,人社部在2013年就否定了用人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个人的做法。人社部针对的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原因就是这些主体如果再招用员工,客观上无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发包者受益,劳动者受损。
这跟快递、外卖行业中的“代理商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在往常的实践中,如果要依据人社部的上述意见确认劳动关系,还是十分困难的。人社部将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区分看待,它并未承认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可以跳过中间的承包人直接成立劳动关系,但它也没有否认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苏州中院的这起典型案例,其内核是基于人社部的意见,但比这份意见中的思路走得更远一些,可能存在争议,但这对于普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配送员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这意味着无论你是依据人社部意见,还是循着法院典型案例的思路,最终都能走通,客观上减少了诉累。
仍然要提醒的是,配送员应当对自己的权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存在高度风险。
我们建议:配送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证据,尤其是店面招牌、营业执照、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团体意外险、工作制服、车辆喷涂标志等证据。
如果不幸发生纠纷或者造成工伤,应联系专业律师。律师提前介入,在取证、维权方面大有可为!
工伤养伤期间工资待遇的赔偿是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办档案,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员工住院治疗的住院费,有购买保险的话是由保险负责,没有购买的,由公司直接支付。但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个人先垫付,之后进行工伤鉴定。最后再向公司或者是保险公司来报销。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你好,因工死亡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数额至少在五十万以上。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一、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或个人支付,有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单位支付,自费药除外;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按《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的目录列表规定月数执行,若需要延长的,必须向工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后按延长对待;3、住院伙食补贴:按公务员出差标注待遇计算,也就是30元左右;4、营养费:需要有医院诊断证明且需要工伤部门审核;5、护理费:最
一、法律分析:劳动者属不属于工伤,与劳动者是不是骨折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您好,这个您 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待了解,后续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您也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向我讲讲您的情况和诉求,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建议,解答疑惑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申请工伤认定,2、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等级鉴定。3、确定工伤等级后,要求享有工伤待遇。4、单位不给予工伤待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5、注意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
1、员工自己在受伤一年内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2、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或单位全部承担,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单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和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3、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
没有签合同又是实习期,维权可能有点困难,可以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能认定为工伤就能过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出面帮你们进行赔偿金的谈判争取最大利益。咨询工伤认定部门,劳动工伤鉴定部门作鉴定。没买工伤险的话由公司负责承担赔偿事宜。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最好委托律师帮你按部就班去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您好,劳务派遣工伤责任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单位与受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员工是在为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派遣公司应根据签订的合同承担应尽的义务。如果您有需要的话可以进我主页与我电联,我可以给您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中受伤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或者第 15 条视同工伤的情形的,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 44 条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外派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所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单位宿舍猝死,一般人可能会觉得是劳累过度导致死亡,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一般来讲,在单位宿舍死亡既不是工作岗位死亡,也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下面来看一个案例:莫某于2018年10月16日进入第三人某公司工作,任货车司机一职,平时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一般工作时间为:早
你好,提供相应证明可以更正
关键词:外卖员、网络配送平台、劳动关系标题结论:外卖员和网络配送平台应当根据各项情况综合考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特能干科技公司承包了胖了吗平台的配送服务,并与李雷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李雷按照平台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收取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或奖励。具体金额计算标准以平台实时显示的数据为准。后李雷选择参加该科技公司“乐跑”活动,该活动要求
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大部分情况下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农民工过失的,农民工应当一并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农民工或者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
伤残等级需要鉴定。 退休工资不会因工伤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