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件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关不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相同。
三是单个公司财务混同。单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成名已作区分;单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
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同一股东名下有多家公司,法院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如今公司注册手续较为简便。经常会出现一自然人股东名下有多家公司。这些公司通常以关联公司形式出现,这些公司的名称相近,联系方式相近,存在其他混同行为,客观上使得合同相对方缔约时就关联各方的关系产生了混滑,此种情况下,法院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全案情况,可在关联各方中认定实际应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或判定由于公司人格的混同,由关联各方共担合同责任。 所谓的
导读 法律赋予公司法律主体地位是为了便于公司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商业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律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目的、不正当的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妨碍公共政策的实施,那么,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就有理由不承认该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按照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只负出资义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在这种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
一、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人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 (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人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某某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 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工贸公司与某某机械公司、某某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以被告公司人格混同判决关联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及公司人格混同,值得所有企业经营者注意,避免因公司人格混同而承担法律责任。裁判规则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
有的法官从新法定代表人的年龄、文化水平、工作履历等材料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判断认为新法定代表人缺乏治理公司所需要的一般能力与职业经验,则推定原法定代表人属于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属于恶意变更。例如,新法定代表人年龄超过70岁,或者新法定代表人常年居住农村,受教育水平较低等情形就推定属于恶意变更。有的法官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点出发,认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必然是发生在债务违约进行的,以此作为恶意变更
一、引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说法,通俗地说,也即两家公司(甚至两家以上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同一班底组成。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也日趋复杂,该种经营模式已成为企业家降低成本、扩大经营规模的主要手段,但其背后却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虽然,《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人格混同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
一、如何认定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债务公司解散时未通知债权人、未进行清算或者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等方式注销公司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人格混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的混同,一方面是公司的资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常见的就是账目没有区分,互相混同,另一种就是关联公司之间的混同。一旦认定为混同,根据公司法规定: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参考】夫妻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要求(第二版)杨光辉15564418870【审判参考】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设立的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总结:结婚在前,设立公司在后;公司设立登记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相关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永霞申请再审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
一、公司混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一)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时的劳动关系。此处的关联单位仅指两个以上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但彼此人格独立的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当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时,如果从劳动者的招聘单位、工资支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的合意等关键因素能够确定劳动关系归属是关联企业中的某一企业,可以认定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并安排劳动者同时给其他关联企业提供劳动。但如果关联企业间的混
一、如何认定股东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可通过查账的方法进行认定,如果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无法分清,可以认为存在股东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公司法》并没有对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公司混同做出规定,笔者将对实践中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及人格混同作简要的梳理和总结。1、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关联关联公司是指一公司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式,而与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公司联合体。关联公司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体公司之间构成的公司联合体;关联公司是通过资产、合同等纽带联结而成的;关联公司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联合起来的。我国公司法虽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为规范公司和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方面,成为有力的杀手锏,对于这一点,毋容置疑。但在较长时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差异以及司法理念和观点的不同,导致该项制度被错误适用甚至被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也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引起法
股东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应否认定“人格混同”?(姚程律师)公司常法服务 天津姚程律师 2022-09-23 18:11 发表于天津以案说“典”司法实践中,由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的行为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是否认定“人格混同”,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此类案件应当如何把握“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呢?本期以案说"
1.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