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
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
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识机构。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
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2.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责任承担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对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扩展适用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裁判理由中,法院认定: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
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 号指导案例的出现即明确了对该条款的解读:关联公司利用人格混同逃避债务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实现公平,应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人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以被告公司人格混同判决关联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及公司人格混同,值得所有企业经营者注意,避免因公司人格混同而承担法律责任。裁判规则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
一、外商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内容 1、法人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第一、人员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第二、业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
一、什么叫人格混同的认定 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或两家公司无法实质区分的情形。 主要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及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表现在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机构、业务的不分,财务混同,表现为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等难以区分。这种混同状态给债权人带来主体辨认上的困难,最终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
律法规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的权利义务边界,既是股东保障自身的盾牌,也是他人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保障。法律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使公司股东在特定场合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公司或者股东只要依法、诚信经营,法律保障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若无视法律、恣意妄为
【简介】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公认为公司法实践的两大原则,有些公司股东为了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两大责任滥用,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还是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这样就使得相关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置身事外,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一、企业法人人格混同的连带责任如何划分法人企业人格混同时,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连带责任怎样划分。例如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如何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征
以前有许多这样的案例,控股股东以被控股公司的名义以欺瞒手段向债权人举债为自己所占有,可后来该被控股公司无力偿还,而该控股股东也以仅承担有限责任为名义,恶意不偿还自己占有的这部分财产,使债权人无法追回这部分债权。但现在新建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叫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有人称作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这个制度的最主要作用是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该项制度是我国公司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约定由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该约定仅约定转让的股东双方,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偿还责任。3、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转让股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在出资
案情简介 张某成与田某彬为父子关系,2013年3月18日田某彬与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该合同第二章第3条载明:"乙方使用的汽车,其上户办理的各种票证由甲方收存统一管理。进入合同期后,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安全统筹金的标准为:普货车300元/月,危货车500元/月"。 2016年12月26日,张某成驾驶由田某彬购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
【案件事实】2017年10月5日,原告黄某和深圳市中*宏发装饰工程集团(以下简称中*集团)签订了一份《免费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中载明中*集团的收款账户为两个,一个是中*集团的账户,另外一个为时任中*集团法定代表人付某的个人账户。上述合同签订后,中*集团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原告黄某累计向中*集团的银行账户及被告付某的个人账户支付第一期工程款60450元。此后,被告中*公司迟迟未动工,也不肯退还工程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为规范公司和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方面,成为有力的杀手锏,对于这一点,毋容置疑。但在较长时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差异以及司法理念和观点的不同,导致该项制度被错误适用甚至被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也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引起法
认缴资金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
公司法人代表出事,一般对子女没什么影响。公司法人代表出事影响的只是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如果子女并没有对其资源进行占用,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如果占用了的话,需要交出来
公司法人一般无年龄要求。但法定代表人的年龄有要求,即法定代表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嘱立职权的负责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 裁判规则1.一人公司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1)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
公司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包括:1、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是符合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2、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需要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3、可以通过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需要填写的相关表格。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
一、引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说法,通俗地说,也即两家公司(甚至两家以上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同一班底组成。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也日趋复杂,该种经营模式已成为企业家降低成本、扩大经营规模的主要手段,但其背后却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虽然,《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人格混同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