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本案债权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企业公示信息)证明了公司与其中两家股东住所地、联系方式、高管人员、业务范围等存在混同情形,为查明公司与两家股东是否存在财务混同,法院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反映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但三家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拒绝司法审计,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情形应符合人格混同的条件,故该股东对公司的案涉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索引:《国发节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发机关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5116号】争议焦点:如何通过“人格混同”追究公司股东责任?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一、原判决认定三家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并无不当。首先,原审法院依国电光伏公司申请调取国发华企公司的银行流水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国电光伏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三家公司住所地、联系方式、高管人员、业务范围等存在混同情形。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以查明三家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混同,于法有据。其次,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适当。一审法院调取的国发华企公司五个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反映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但三家公司和郭留成均称不清楚国发华企公司与三股东之间有无业务往来以及资金往来的原因。一审法院向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释明启动司法审计的必要性,告知国发华企公司及其三股东作为持有人有义务配合提供财务账册,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国发华企公司及其股东仍不同意财务审计且不配合提供财务账册,故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财务账册记载了财物混同内容,并无不当。
二、三家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除上述财务混同原因外,还表现在人员混同、经营场所混同及业务混同等方面,原判决已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虽主张实际办公地点与登记的住所地不同、公司使用的联系电话为分机号码、电子邮箱不同等,但均不足以否定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国电光伏公司的举证已经达到前述证明标准,原判决认定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与国发华企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于法有据。
三、原判决认定郭留成可以实际控制三家公司正确。郭留成主张国发华企公司没有任何资金进入其个人账户,但其在原审中未提供银行流水予以证明,且是否有资金往来并不是过度支配与控制的主要考量情形。郭留成持有国发后勤公司97.83%股权,为法定代表人。国发后勤公司持有国发节能公司99.69%股权,为控股股东,国发节能公司持有国发华企公司93.75%股权,为控股股东,郭留成为国发节能公司和国发华企公司的股东并同时担任公司高管。原判决据此认定郭留成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的高度可能性,并无不当。郭留成主张公司可能有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但并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二)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如上所述,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适当,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定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承担不利后果正确。原判决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对国发华企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2016)京02执7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该院依托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国发华企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国电光伏公司亦不能提供国发华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案涉债权并未完全清偿。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主张国发华企公司现有资产足以清偿案涉债务,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特殊规定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判要旨: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
最高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裁判要旨:1.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
1.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
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公司亏损后如果与全体员工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则全员降薪是合法的。如果擅自降薪,则是不合法的。降薪属于对薪资的变更行为,必须经公司与员工一致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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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股东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且没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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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条对2001年《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进行了彻底改革。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该条进行深入系统的解释。对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学军教授在《民法典隐瞒“重大疾病”制度解释论》一文中,分别对精神疾病以及身体疾病的内涵
【案情】 2017年7月3日,原告张某(需方)与被告宏大商贸有限公司、李某(供方)签订了一份《镀锌带钢订购合同》,要求由需方提供图纸,供方按要求制作,需制作400吨带钢,合同总价款为160万元,交付定金26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等原因,被告宏大商贸有限公司、李某(供方)在交付130吨钢材后,剩余的270吨钢材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原告工地延期,故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
债务纠纷关系复杂,尤其是债权人与公司的债务,更是缤纷多样,其中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债权人要想快速追讨债务,不仅仅需要掌握事后的追债技巧,事前的准备工作也至关重要。当事人如何快速有效的向公司追讨债务呢?一、追讨及时,方法适当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债权人都经历过采取电话联系催讨、上门蹲守等等死缠烂打、硬磨催款的方式,可实际效果甚微,有的甚至有采取扣押债权人等激进方式来催
强制执行公司没有钱一般不可以执行股东。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刑事责任肯定是没有的,如果影响到工作,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可以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名义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能以此个体工商户本身的名义。个体户不是单位,是属于自然人的,而且是属于无限责任的个体经营,所以是不可以做为股东的,目前法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还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登记类法规尚未将其列入股东范畴。个体工商户属自然人属性,个体工商户要以经营者(自然人)名誉参加诉讼;从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规范看,没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股东提交材料。综上所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主要就是两项,一种是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另一种则是在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是保证人不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那么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负什么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
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代表马上获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签订,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种无效情形,且不违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对合同签订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相对性,仅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受让方没有股东资格。2.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才获得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
【法律意见】可以构成渎职罪,应当向监察委员会举报,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法律意见】可以构成渎职罪,应当向监察委员会举报,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如果是正式员工,一般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如果没履行该程序离职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责任,但公司需要举证证明损失及因果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