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
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若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情况下可以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
法条(案例)指引:《变更、追加规定》第1条、第20条;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646号民事裁定(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海风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文是江西高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特殊规定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判要旨: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该种情况不应
单位未购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是夫妻二人,且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十
你好,可以根据签定的合同约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申请追加股东,也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为股东。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保持独
股东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应否认定“人格混同”?(姚程律师)公司常法服务 天津姚程律师 2022-09-23 18:11 发表于天津以案说“典”司法实践中,由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的行为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是否认定“人格混同”,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此类案件应当如何把握“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呢?本期以案说"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1.将案涉标的物解封后退还给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意味着该标的物因此具有了不可执行性。该标的物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仍可用于清偿债务。2.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以物抵债则是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能把接受以物抵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不能将拒绝以物抵债视为过错而不予计算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迟延履行利息。案例索引《青海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对股东的一种保护。该制度的内涵是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互相独立,股东只须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法人人格混同”时,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指的是股东和公司的独立财产和独立意思难以分清。以下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分析。1、法人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1、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车主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则相关的汽车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开具公司的名称可以报销并在税前扣除。2、但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如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不得在税前扣除。所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约定,企业和个人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裁判要旨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某某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2. 2015年3月16日,许某某将其持有的金洲公
【案情回顾】 A公司购买B公司的机械设备,欠120万货款未付,B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A公司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B公司查到,A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共有两名股东,股东张某认缴出资600万,股东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23年1月1日。B公司向执
您好。通常情况下被执行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自己来偿还,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追加执行股东的财产,比如: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或无法清算、与公司财务混同等。
所以你希望有一个靠得牢的“协议”;3、这个协议一要约定双方出资以他名义入股1、首先要充分了解这家公司的可靠性、真实性,有没有前景,这是基础,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又比如,按入股比例分担责任和义务;二要说明为什么以他名义入股的原因(比如:你不宜公开当股东:还是让他向你借钱为好,钱用于入股,还钱的利息可以是公司的分红,公司亏损你不要利息,这也算是一种投资,因为你是暗股不能参与公司决策;五是一定要把协议到
员工能否以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于2017年入职西部港口公司,于2019年5月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后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7个月。停工留薪期间,西部港口公司未支付其待遇。2020年3月,王某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收到通知后3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
你好,强迫消费,非法收费,你可以起诉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至第22条法定追加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股东、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二)、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三)、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