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至第22条法定追加情形包括以下六种:
(一)、股东、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
(二)、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
(三)、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
(五)、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
(六)、公司解散,股东、出资人无偿受让公司财产——《变更、追加规定》第22条
二、股东、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票、基金等信息均查询完毕,且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后,一般才可认定为“穷尽执行措施”。
已经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但执行困难,法院也会出具终本裁定。最高法有案例认为有财产但无法执行,也可以构成“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详见(2021)最高法民申2404号案例。
(二)、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
关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指的是实缴日期已经届满但股东仍未按章程规定时间缴纳出资,因为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款实缴时间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期限利益。
股东只有在章程约定和在具有公示公信机构公示的实缴日期届至仍未实缴情况下,才违反了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未足额缴纳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认缴出资通过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于公示公信部门;实缴出资是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记载科目,两者差额即为未足额缴纳部分。
如果是货币出资,较为容易认定;如果是非货币出资,可能因无量化指标而使认定较为复杂。
关于加速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九民会议纪要》第二节:“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上述法定加速到期情形是目前我国对加速到期的全部规定,对于其他情况要求加速到期,司法实实践持慎重态度。从上述前两个条文来看,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虽然章程规定了明确的出资期限,但是因出资义务的相对方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所以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
而《九民会议纪要》规定的是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比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加速到期。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补足出资义务。
依据法理是公司放弃了对股东将到期的债权,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3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十二种情形---杜凯律师怎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但在被执行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如法院出具“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当在收到裁定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且要提供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才可以最终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一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实践中,经常出现官司打赢了,但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此时的案件也不得不终本,这也就意味着官司赢了,钱没拿到。为了保障自己的官司赢了的情况下,钱能拿到,申请执行人可考虑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样以来,拿到钱的希望就更大了。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法律规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出资不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
执行难目前是整个司法环境的一大特色,很多人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到款。花了很多钱结果还是拿不到钱。尤其被告是企业的诉讼,只要企业账户没有钱就没有办法实现债权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其实不然,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 17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是夫妻二人,且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十
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
2023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杜凯律师怎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但在被执行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如法院出具“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当在收到裁定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且要提供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才可以最终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一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
你好,可以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询,不过只有律师和法院可以查询。如想委托查询,可联系我。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
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该种情况不应
你好,提供被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能够具体明确该人的,法院应当立案的。或者委托律师到派出所查询被告户籍地址。
法律依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常用途径:1、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的文书;2、调取工商档案、验资报告等,作为股东未出资或者出资瑕疵的证据;3、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4、如未裁定该追加申请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5、也可以不在执行中追加股东,而另行起诉股东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
法院不愿意追加,可能是不符合条件,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审查以及代理,这样相对容易些。一般来说包括下面的条件。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
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2、股东抽逃出资;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
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三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三种情形: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拒不提供财物账目,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中使用较多的执行措施。被追加的股东常为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中要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追加股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
一、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执行程序而言,一是可以在公司终结执行后依法提出追加的申请,二是 可以另外就股东责任问题提起诉讼。对于不予追加的裁定,可以就裁定提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特殊规定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判要旨: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
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追加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法条(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实施)第1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