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前言
当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在遇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时,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执行案件的推进可起到关键作用。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
(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
(3)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4)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
(5)追加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
下面,本人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行梳理与总结,欢迎沟通交流与指正。
【案情简介】
某宏公司与某品公司、某孚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并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文书,原告向贵院申请执行。
经执行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院已经做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涉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孙某、张某作为某品公司的发起人及原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朱某受让全部股权后增资至510万元,且在仍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再次转让某品公司的全部股权至王某、姚某,两人在明知朱某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了该公司全部股权,并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且同样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再次转让全部股权至陈某。
此次转让完成后,某品公司变更为陈某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孙某、张某、朱某、王某、姚某至今未实缴出资。孙某与姚某作为被执行人某孚公司的股东,也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某孚公司的出资义务。
原告某宏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后某宏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被告孙某、张某、朱某、王某、姚某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请求判令上述五被告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某品公司、某孚公司对原告的债务。
【律师工作】
1、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公示信息。律师通过社会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线下前往工商档案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查询公司章程、所有股东身份信息,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出资情况等。
通过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银行凭证、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可以初步证明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并持调查令前往相关银行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了解公司账户资金转入、转出情况,对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分析,确认公司股东是否出资到位。
3、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一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
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原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4、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法院的裁定结果,法院驳回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撰写起诉状,提交立案。
5、申请恢复执行。收到法院的同意追加被执行裁定或者执行异议的胜诉判决后,债权人即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程序,在恢复执行申请书中将被追加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某品公司、某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执行裁定认定内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告某品公司、某孚公司作为案涉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在股东出资认缴制下,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原告有权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本案中,被告孙某、姚某作为某孚公司的原始股东,且案涉债务发生在其担任公司股东期间,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原告某宏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王某、姚某继受某品公司股权后,又共同增资4500万元,作为增资部分的原始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本案债务,依法应在未增资范围内对国宏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请求追加被告孙某、姚某、王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追加被告孙某、姚某、王某为某宏公司与某品公司、某孚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孙某、姚某在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郑州某孚房车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郑州某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被告王某在尚未缴纳增资款的范围内对郑州某品房车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郑州某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某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代兵
编辑:刘庆宇
审核:刘艳伟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至第22条法定追加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股东、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二)、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三)、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您好。通常情况下被执行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自己来偿还,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追加执行股东的财产,比如: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或无法清算、与公司财务混同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是夫妻二人,且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十
2023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十二种情形---杜凯律师怎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但在被执行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如法院出具“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当在收到裁定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且要提供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才可以最终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一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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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出现官司打赢了,但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此时的案件也不得不终本,这也就意味着官司赢了,钱没拿到。为了保障自己的官司赢了的情况下,钱能拿到,申请执行人可考虑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样以来,拿到钱的希望就更大了。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法律规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出资不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
执行难目前是整个司法环境的一大特色,很多人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到款。花了很多钱结果还是拿不到钱。尤其被告是企业的诉讼,只要企业账户没有钱就没有办法实现债权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其实不然,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 17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
最高法院: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责任 担保人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建议报案处理,可以追究刑责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没什么关系。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高两年。
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
模板1: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XXXX公司: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贵司,因贵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1.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2.未经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降低本人工资,损害本人合法权益;3.经本人书面通知,在1个月内仍拒不为本人缴纳社保;4.不提供劳动条件。现本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
具体方法如下:1、亲自办理:只需要带好身份证即可。找人办理:持卡人和代办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协议书。2、到开户行或同行营业网点说明情况,营业员就会建议你多试几次密码。3、实在记不得的话,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挂失。4、重新办理一个存折,设置好密码。5、把后办理的存折激活就可以使用了。拓展资料定期储蓄存款方式:1、整存整取:是一种由客户选择存款期限,整笔存入,到期提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2、零存整取:客户如
你好,可以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询,不过只有律师和法院可以查询。如想委托查询,可联系我。
1、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不能直接辞退。 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过后,如发现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当为其调整适合的工作岗位,不可以直接予以辞退。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辞退。 4、如在第一次不能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您好,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决定的
单位一直不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五险。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缴纳,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制投诉登记。首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
在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经过诉讼过程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在申请执行后,往往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这时可以通过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来实现债权。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3、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4、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