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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怎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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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怎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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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经过诉讼过程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在申请执行后,往往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这时可以通过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来实现债权。

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3、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4、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5、追加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6、追加无偿接受被解散公司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

    《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追加被执行人的审限

    《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3款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救济途径

    《追加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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