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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可以追加成员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什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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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可以追加成员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什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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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该规定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营利性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规定可见,可以追加应当出资而未出资的人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从该规定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人与公司股东出资类似,可参照该规定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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