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01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2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3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04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06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7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
08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9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0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1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12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13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4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16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7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8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
19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20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
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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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消费者,哪些情形我们消费者可获得10倍赔偿呢,且看下文:惩罚性赔偿有法可依 对欺诈行为可提起惩罚性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广为人知的条款。1993年颁布的《消法》首度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二部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2015年修订后的新《食品安全法》,则将赔偿额度改为“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劳务派遣员工所在的用工单位经营不善,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刘某2012年12月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百货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刘某在百货公司工作了三年多,2016年4月,百货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停业,刘某被退回到派遣公司。被退回到派遣公司当日,刘某收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派遣公司以百货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
在目前案件执行面临着“执行难”和“不能执行”两种困境,因此许多人的案件执行到最后便会以终结本次执行形式处理。这说明对方因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所以需要等到有财产了再恢复执行,但是一般是很难再重新执行,因为一旦决定终结案件执行,那么案件将被法院搁置到一边。面对这种情况,你可以这样做:1、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令,买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当法官告知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且你确实不了解一方的财产状况,你可以向
如果确实无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即使申请人不同意,法院也可直接启动终本程序。但案件终本并不意味案件终结,法院会每6个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有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可申请将被申请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出行、高消费,并在发现其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执行行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被申请人是公司,申请人也可追加其股东或申请破产清算来保障自己权益。
进入执行程序后,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七种情况下,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
一、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1、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法院依职权在一定期限内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①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强制执行; ②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③行政单位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④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一、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祖宗留下的这句话讲出了我们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要讲究道义。大部分人在欠以后都想着怎么还钱,可是却有一部分人欠了钱以后只顾自己享受或者只顾自己的小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规避还钱。当老赖把钱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时,法院是否就不能强制执行了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能够执行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名下财产多来源于赠
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
2017年最长的小假期就要来啦,此时我虽在工作岗位上依旧勤勤恳恳,但内心早已风起云涌,一颗归家的心,早已神游千里之外~~~~ 2017提的最多的话题是什么?“失信执行人曝光台”接下来跟着来看看到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到底应该怎么做!前言 &nbs
无财产可供执行,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本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首先,保证人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的,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其次,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