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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能执行保证人财产吗?

问题描述

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能执行保证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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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

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首先,保证人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的,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

其次,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使债务人有财产,但只要其财产不方便执行,即可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最后,参照上述规定精神,本案担保人尽管承诺的是在主债务人无力承担本案责任时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主债务人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主债权人)财产不方便执行,而非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形下,即可以执行一般担保人财产。因此,担保人在法院审判、执行中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承诺函)时,务必谨慎权衡,应全面考察被执行人(主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金额、类型,特别是易变现程度,必要时可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担保法》(1995年)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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