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动态有序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
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第二条动态管理是指以下方式:
(一)经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接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
(二)经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关联筛查,对区域或被执行人较为集中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线下集中执行活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第三条动态管理满3年的期限,从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当告知其补正。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将上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动态管理、退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和条件等内容一并予以告知。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时,不再另行告知。
第六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期间,以及退出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当继续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终本案件动态管理期间,经过严格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没有故意逃避执行的情形的,可以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对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没有履行能力等执行不能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第八条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3日
当一个公司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公司无财产可被执行,法院可依法查询该公司其他存款,如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财产状况。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法院执行企业账户没钱,可以查封扣押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如果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0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0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
在目前案件执行面临着“执行难”和“不能执行”两种困境,因此许多人的案件执行到最后便会以终结本次执行形式处理。这说明对方因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所以需要等到有财产了再恢复执行,但是一般是很难再重新执行,因为一旦决定终结案件执行,那么案件将被法院搁置到一边。面对这种情况,你可以这样做:1、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令,买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当法官告知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且你确实不了解一方的财产状况,你可以向
进入执行程序后,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七种情况下,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
如果确实无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即使申请人不同意,法院也可直接启动终本程序。但案件终本并不意味案件终结,法院会每6个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有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可申请将被申请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出行、高消费,并在发现其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执行行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被申请人是公司,申请人也可追加其股东或申请破产清算来保障自己权益。
一、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祖宗留下的这句话讲出了我们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要讲究道义。大部分人在欠以后都想着怎么还钱,可是却有一部分人欠了钱以后只顾自己享受或者只顾自己的小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规避还钱。当老赖把钱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时,法院是否就不能强制执行了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能够执行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名下财产多来源于赠
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
2017年最长的小假期就要来啦,此时我虽在工作岗位上依旧勤勤恳恳,但内心早已风起云涌,一颗归家的心,早已神游千里之外~~~~ 2017提的最多的话题是什么?“失信执行人曝光台”接下来跟着来看看到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到底应该怎么做!前言 &nbs
无财产可供执行,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本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
①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强制执行; ②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③行政单位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④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首先,保证人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的,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其次,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该规定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营利性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见,可以追加
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有哪些(一)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5.
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中止执行,待其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需要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
一、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1、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法院依职权在一定期限内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法院执行企业账户没钱,可以查封扣押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如果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再启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
判决后无财产可执行怎么办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三个方面给其压力:其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算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应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违约金。而对
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中止执行,待其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需要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